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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再生缘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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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生请兰泉作其祖诗文集序时,端生已死,范某已归,自不待论。
至玉敦是否健存,今虽不能确知,但据紫竹山房诗文集首所载之顾光撰陈兆仑墓志铭,知乾隆四十六年十一月兆仑葬时,玉万已卒,玉敦犹存。
又据同集首所载之郭麐撰兆仑神道碑文,(此文作成之时距兆仑之葬为二十三年。
)止言兆仑孙春生桂生等,而不及玉敦,则此时玉敦必先卒无疑矣。
假使桂生请兰泉作序时,玉敦尚健在者,范某之案既得解除,玉敦亦不必如前此之不肯以其父之诗文集示人及刊行也。
又前已论及桂生当日请兰泉作其祖集序时,其持示兰泉之稿本,卷数较刊本为多。
桂生所以删削之故,虽不敢确言,但必因端生壻范某之关系无疑。
桂生既大加删削,则此集之刊布,纵使玉敦尚在,亦可不反对。
或者桂生请作序时,玉敦已卒,而桂生更加删削者,岂由长生及其他亲友尚有不满意者在耶?春融堂集本所载序文亦不同于兰泉当日交付桂生之原稿者,殆以中多语病,致招陈氏亲友之非议,遂亦不得不重改定耶?
长生寄外诗云:「纵教裘敝黄金尽,敢道君来不下机。
」自命不作苏秦之妇。
观其于织素图感伤惓恋,不忘怀端生者如此,可谓非以势利居心,言行相符者矣。
呜呼!
常人在忧患颠沛之中,往往四海无依,六亲不认,而绘影阁主人于茫茫天壤间,得此一妹,亦可稍慰欤?
文述于西泠闺咏壹伍绘影阁咏家诗序中言端生壻范某乃诸生,以科场事为人牵累谪戍。
又于颐道堂外集陆(碧城仙馆诗钞玖)题绘声阁集四律第二首诗中文述自注亦言「端生适范氏,壻以累谪戍」。
则欲考范某一案,必于乾隆朝乡试科场案中求之,因范某为诸生,不能关涉会试也。
乾隆纪元凡六十年,举行乡试次数颇多,其与此案有关者,必在四十七年以前,三十九年以后,所以决定此后前两时限者,实有特殊人事之关系。
观乾隆四十七年王昶在杭州修西湖志时,陈玉敦不肯以其父之诗文集示兰泉,即知范某之案必已发生于此年以前,此后一时限定于乾隆四十七年之理由也。
所以知此案必在乾隆三十九年以后者,即因端生于再生缘第壹柒卷首节云「锦瑟喜同新好合,明珠早向掌中悬」及「未酬夫子情难已,强抚双儿志自坚」。
则是端生结婚后一年即产一女,隔数年,又产一儿。
其间或虽产儿而不育,要之,必有数年之间隔,否则不得用「早」字也。
关于此点又须推测端生适范某之年月。
端生于再生缘第壹柒卷中自言「庚寅失恃新秋月」,是其母汪氏卒于乾隆三十五年七月,而其父玉敦正在山东登州府同知任内也。
又言「辛丑旋南首夏天」,据紫竹山房诗文集所附年谱,其祖兆仑卒于乾隆三十六年正月二十四日,而其父玉敦丁父忧,解登州府同知之任,其家因此南归原籍杭州也。
端生为在室未嫁之女,依当时礼律,应服母丧三年,实即二十七个月。
故端生于乾隆三十七年十月除母服。
又端生应服祖父服朞年,故于乾隆三十七年正月末除祖父服。
但其父玉敦之除父丧,以乾隆三十八年有闰三月之故,应在三十八年闰三月末也。
依当日社会情况言,钱塘陈氏既为士大夫礼教之家庭,除其壻范氏一方面有何问题,今难考知,可不计外,则端生结婚之期纵可勉从权变,或得在除其母汪氏服,即乾隆三十七年十月之后,然总以其父玉敦除端生祖兆仑之服,即乾隆三十八年闰三月末之后,方合礼法也。
又据紫竹山房文集壹伍冢妇吴氏行略云:
[乾隆]庚午(即乾隆十五年。
)秋玉万与次儿玉敦忝与乡荐。
明年(乾隆十六年辛未。
)正月长孙女端儿生,次子妇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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