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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端生再生缘第壹柒卷首节「更忻夫壻是儒冠」之语,复与贡生之资格相符及乡试科场有关,则范菼即陈端生之夫范某,其可能性甚大。
但范璨既卒于乾隆三十一年末,而端生之适人,如上文所推论,当在乾隆三十八年,其时璨子菼已先璨卒,此可疑之点一也。
又乾隆四十五年顺天乡试一案,范菼始获罪遣戍,时间又更在三十一年范璨卒年之后,此可疑之点二也。
说者或谓陆燿碑文菼已「先公卒」之语,盖有所避忌而改易,此固可通,然再生缘第壹柒卷首节端生自言「幸赖翁姑怜弱质」,则端生适范某之初,其翁仍健存,而范璨已卒于乾隆三十一年末,此时端生尚在闺中,斯岂可通耶?若欲勉强认定范璨之子菼即是端生之夫,则必须有两项假设。
(一)陆燿「子二人,仪薰、菼,皆先公卒」之语,乃是讳改。
考陆郎夫卒于乾隆五十年六月二十三日。
(见碑传集柒叁冯浩撰陆君墓志铭。
)是此碑文作成之年月不能后于此时限。
又考郎夫以母陈氏病,于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乞归侍疾。
四十六年十一月丁母忧。
四十七年十二月奉旨往山东办理运河隄务。
(见耆献类征壹捌叁清国史馆陆燿传。
)揆以通常情事,陆氏撰此碑文当在以母疾乞归居家时。
(陆氏此时实居浙江秀水,而不在江苏吴江。
见冯浩撰陆君墓志铭。
又范氏本秀水籍。
紫竹山房诗集捌「呈范侍郎奠文灿前辈即送归禾中」二首。
其所谓「禾中」,即指秀水言也。
)因范菼之案发生于乾隆四十五年秋季,上距陆氏之丁母忧,其间尚有一年余之久,可以受范璨孙墀之请,作此碑文。
若陆氏自丁母忧至往山东时,虽亦有一年余之久,但在母丧中,恐不便受范氏之请,撰此碑文。
又今陆氏所撰切问斋集,虽不编年月,而此碑文之后即接以「保德州知州钱之青墓碣」。
此碣文乃燿任湖南巡抚时所作。
(耆献类征壹捌叁清国史馆陆燿本传略云:「[乾隆]四十九年七月擢湖南巡抚。
五十年六月卒。
」)以篇章排列次序先后言之,则此碑文作成之时,下距郎夫之卒甚近。
其在乾隆四十五年范菼案发生之后,更可推知。
然则碑文之讳改,自是可能之事也。
又依常例言,神道碑文之作自当在已有墓志铭之后。
今检清代载籍,关于范璨身后之文,唯见陆燿所撰神道碑一篇,而未发见有墓志铭。
岂范松岩实曾有墓志铭,乃其太亲翁陈句山所撰,后为陈桂生所删削,遂致不传耶?姑记此疑,更俟详考。
(二)范菼既非璨之长子,自有出继之可能。
如陈兆仑以其次子玉敦出继其弟兆嵋之事,即可为证。
(见紫竹山房文集壹伍仲弟眉山行略。
)果尔,则端生书中所谓之「翁」,乃菼出继之父,亦即璨之弟也。
然欤?否欤?非所敢确言也。
至于范璨神道碑文撰者陆燿,其与陈端生父玉敦之关系,亦有可述者。
燿与玉敦同于乾隆十九年以举人考授内阁中书。
燿又于「[乾隆]三十五年八月选云南大理府知府,以亲老改补近省,十二月调山东登州府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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