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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认为,既然思维对象分为单独对象和类对象,概念作为思维对象的反映,就应当相应地分为反映某一特定对象的单独概念和反映某一类对象的普遍概念。
这样理解和说明概念与思维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根据进行概念分类,是背离概念与对象之间的辩证关系的,也是背离人的认识所固有的辩证本性的。
概念作为人类反映现实的思维方式,它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功能是抽象和概括。
概念的抽象和概括,就是蒸发和扬弃现实事物在意识中再现的直观形象,从现象上升到本质、从个别过渡到一般的过程。
因此,在概念中固定下来的只能是对象的共同的本质属性。
这表明,概念作为思维形式的抽象、概括作用,与概念作为思维内容的本质性、普遍性是统一的。
概念就是普遍概念;“单独概念”
是不存在的。
概念以自身的普遍性为中介而实现一般与个别的统一。
这个实现过程,就是借助具有更大普遍性的指示代词来表达某一特定对象,例如说“这个人”
、“那匹马”
、“这张桌子”
、“那面旗帜”
,等等。
这种关于特定对象的概念表达,只是证明概念具有以自身的普遍性为中介而表达特定对象的能力,并不是否认概念自身所具有的普遍性。
至于形式逻辑把“专有名词”
(如人名、地名以及事件名称等)称为“单独概念”
,更是欠妥的。
“专有名词”
与普通名词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通过概括某一类对象的共同属性形成的,而仅仅是用某些语言符号去命名某一特定对象。
在逻辑学的意义上,“专有名词”
的概念表达,也是指示代词同某一普通名词的结合。
例如,“巴黎”
、“鲁迅”
、“长江”
等“专有名词”
,在逻辑学的意义上,其概念表达就是“这个首都”
(或“这座城市”
)、“这位作家”
(或“这个人”
)、“这条河流”
,如此等等。
关于人类认识的辩证本性,黑格尔在他的《逻辑学》中,曾以概念自我否定、自我发展的形式予以极为宏伟的叙述。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逻辑学》开端的“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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