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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此,这种害羞本身并不是社会感觉形式,而是一种调节人体自身之内事的事件的感觉。
[5]临近青春期时遗精,事后也伴随着羞赧,而且这种羞赧根本不同于譬如尿床之后的其他羞赧。
[6]参见《道德建构中的怨恨》一文。
[7]这句话无法在此证明。
[8]参阅拙作《同情感及爱与恨的现象学和理论》(1913)。
[9]试比较卢梭(J.J.Rousseau)的观点,普雷沃(MarcelPrévost)在其《致新娘弗朗索瓦兹的信》中接受了他的定义;还可参阅希施菲儿德(M.Hirschfeld):《爱的法律》。
[10]出于这个理由,也有“贞洁的”
娼妓,只要不剥夺她们的那种资本,她们可以满足一切愿望,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她们大多与无**能力的男人交往。
有一类妓女原则上避免做母亲的第一个可能性,她或许算是最纯贞的例子。
“半处女”
之类(指虽有性接触但无**的艺妓——译注)构成了此间的过渡,这一类大多主要以才能,而非以人的存在区别于上一类。
[11]关于这些生物学的基本问题,柏格森(HenriBergson)在《创化论》中提出了许多正确的见解。
[12]莫利(Morley)将英裔美国人类型的优势归功于排除了金钱婚姻,这不无道理。
在人种混合上,一方面金钱婚姻的流行,另一方面纯感官的享乐动机的压倒优势,也是欧洲贵族及其所具有的价值渐趋式微,卑贱者的价值节节胜利的最深刻的原因。
对此可参阅《道德建构中的怨恨》。
[13]这里无法说明,**也是限制**的最终的自然根据和自然认可,在这方面,它与一切风俗和历代法律机构毫无关系。
[14]参见桑巴特新近在其《奢侈与资本主义》(Mün,1913)一书中的证明。
[15]这里并未更详细地讨论羞感的那种消极的第二功能,它在完成性伴侣的选择之后,阻止与其他性伴侣的结合,但它绝不只是积极的婚姻制度的一个结果,而是形成这种制度的自然的基本力量之一。
因为婚姻制度只有经济上的理由,这种学说并不比下述学说错误更小:作为**的最适当的形式,婚姻只存在于**的本质之中;或婚姻只是一种“生殖”
形式。
[16]参见雷纳克:《崇拜、神话与宗教》,172页;涂尔干:《**禁忌》,载《社会学年鉴》,1898,50页。
[17]参见前引埃利斯著作中对婚礼仪式、婚纱的论述,80页以下。
[18]德文的“害羞”
有两种表达方式:用第二格表示“羞于……”
,或“以……为羞耻”
,主要针对某种情态或同时发生的行为;用介词“über”
则表示“为……感到害羞”
,主要针对过去的行为,即包含着“羞的懊悔”
的体验。
——译注
[19]我已经在别处证明(见《懊悔与重生》一文),懊悔与畏(对社会后果、惩罚等)或恐惧毫无关系,而是生命领域中的一种复仇行动,一种对自身的复仇行动,在精神领域中则是一种自我报复行动。
只要存在着畏,就正是它排除了真正的懊悔。
[20]拉特劳(W.Rathenau)的《时代批判》(1912)一书制造了一个可笑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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