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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那些在与其他先验定律,例如在与纯粹逻辑学定律的关系中对一个较特殊的对象领域具有有效性的定律,都是先验“质料的”
。
但也可以想象在本质性之间的先验联系。
这些先天联系只出现在一个个体对象上,而在所有其他对象上都不出现。
另一方面,在任何一个仅只被看作是后天的定律中,即在任何一个只能通过观察的事实而被充实的定律中,都可以区分它的“逻辑形式”
和它的“质料内涵”
,例如,它自身具有一个定律的构造,具有一个主语、谓语、表语,并且具有在这些“形式”
中被构形的东西。
但这意味着:“形式”
—“质料”
的对立与“先天”
—“后天”
的对立相切,因而在任何意义上都不与它叠合。
将“先验之物”
等同于“形式之物”
的做法是康德学说的基本错误。
它同时也建立在伦理学“形式主义”
的基础上,甚至完全建立在“形式唯心主义”
——康德本人便是这样称呼他的学说——的基础上。
四、与此基本错误密切相关的是另一个错误。
我指的是将“质料之物”
(既在认识论中,也在伦理学中)等同于“感性”
内涵,并将“先验之物”
等同于“思想之物”
或通过“理性”
而以某种方式附加给这些“感性内涵”
的东西。
在伦理学的范围内,“感觉的被给予之物”
是通过“事物对感受性的作用”
而产生的,与这种感觉相符的是特殊的感觉状况:快感和不快感,“事物”
用这些感觉状况“来侵袭主体”
。
但这种等同,即认为感性内涵是“被给予”
思想的,即使在理论领域中也是完全错误的。
它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感性内涵”
或“感觉”
的概念根本不是指在一个内涵中对这个内涵的规定,而仅仅规定着一个内涵(如一个声音、一个颜色连同它们的现象学特征)如何传送的方式。
在颜色、声音中并不存在任何“感性的”
的东西。
恰恰是这些概念最需要得到现象学的澄清;也就是说,需要探寻“感性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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