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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视觉事物的各个部分,它们的同一种状态、距离、方向就是异而又异的。
视觉事物的空间在这里明显地区别于几何学空间,后者是一个被人为歪曲了的空间。
但现在需要一个新的经验行为,才能从至此被给予的视觉事物中可以说是切割出“角度性的面的外观”
的材料。
只有当进行着这个看的行为的身体有机体(它被看作是属于感知“自我”
的)以及它的与视觉功能活动相联结的各个部分的此在和场所之规定性成为一个特殊感知行为的对象时,这种切割才是可能的。
例如我通过我眼睛的某种活动,而非通过我耳朵的某种活动来看,其原因既不在于视觉功能,也不在于视觉事物。
首先从“实验”
中可以得出结论,当然是从(我们所有人很早就进行过的)自然实验中得出结论:如果我闭上眼睛,那么我对一个事物的看便会中止;随眼睛的运动(以及随与此相联的器官和肌肉感觉的运动)或随承载此眼睛的躯体的远去,视觉事物的特性会发生繁杂的变化。
但在前面所规定的意义上的视觉事物,始终必然已经“被给予”
,并且是在特定的量的质性中被给予,如果在这个事物上的质性可能变更方向,例如根据更大和更小而进行变更的方向应当得到突出的话——只要在它们之中进行的变更是受自然角度、距离、状态和器官的距离,或者说,它的感觉层次的距离这样一些单纯的事实的制约。
(量的质性当然不是可度量的量,它完全依赖于这样一个尺度,有关视觉事物正是在这个尺度中参与整个视觉空间的空间充实,亦即始终是相对于其他处在此视觉空间中的视觉事物之参与而言的。
)要想突出视觉事物的变更方向,只有通过一种关系感知,即对在被划分的经验行为中被给予的视觉事物和我的身体和眼睛之事实,加上那些“实验”
的事实所进行的关系感知。
只有当这些变更方向被给予,当我知道什么是一个物体的角度的面外观时,那个被感觉主义认识论者天真地当作出发点的东西,即“这个立方体的角度的面的外观”
,才可能在一个特殊的行为中被给予。
但从这里出发要达到“感觉内容”
也还有一大段距离。
在现象学意义上的“感觉内容”
,即那些作为一个“感觉”
的内容而直接被给予的东西,而不是作为这样一种内容通过与真正的和直接被给予的“感觉内容”
的类比“被推导出来”
的东西,更不是通过因果的刺激概念和随它一同变化的因果组织之反应方式所推导出来的东西,严格地看只是这样一种内容,它们的出现和消失,设定了我们被体验到的身体状况的某种变更:首先完全不是声音、颜色、气味质性和口味质性,而是饿、渴、疼痛、快感、疲劳以及所有那些模糊地定位于特定器官的所谓“器官感觉”
。
这是“感觉”
的范例,可以说是人们所“感觉到”
的“感觉”
。
当然,属于这种感觉的,还有所有那些随感官活动而发生并随感官活动变化而变化的感觉。
为了语言上的便利,人们现在也可以将整个外部直观世界的所有因素,即那些(在出现和消失中)可以参与身体状况变化的因素,也称之为“感觉”
。
并非因为它们是感觉,而是因为它们的实现对于一个心理物理个体来说,有规律地伴随着真正的感觉(在耳中、眼中等);并且因为直观的最简单内容的任何变化,例如一个颜色和面积在声音、饱和度、亮度、形态方面的任何变化都单义地从属于在身体,包括器官的根据状况中的变化。
但是,在这个最宽泛意义上的“感觉”
既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也不是像“红”
、“绿”
、“硬”
那样的一个直观内容,更不是一个像马赛克一样拼凑起来的事实的小“因素”
;相反,我们所指的是外在的(和内在的)现象世界的变更方向,每当这个世界作为独立于一个个体的当下身体之物而被体验到时,它都具有这种变更方向。
这就是“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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