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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摧残女性的贞观(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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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摧残女性的贞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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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十分顽固地控制人们的思想,三纲五常成为束缚人们思想的绳索。

即使晚明出现了一股人文主义思潮,封建纲常对人性的扼杀并没有丝毫减弱,特别是妇女更受到严重的迫害和摧残。

一、贞节旌表制度的建立

明朝肇建之时,百废待兴,明太祖朱元璋便以正人心、厚风俗、敦教化为急务,认为教化之始在于齐家,家齐则国治。

他说:“使一家之间,长幼内外各尽其分,事事循理,则一家治矣。

一家既治,达之一国,以至天下,亦举而措之耳。

朕观其要,只在诚实而有威严,诚则笃亲爱之恩,严则无闺门之失。”

[30]

基于“严则无闺门之失”

,加上明初儒学又以理学为主流,理学家讲究贞节,故明廷于旌表节烈妇女规定得很详细,为前朝所未有。

其显著而又影响深远的,莫若洪武元年(1368年)的诏令:“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卓异者,有司正官举名,监察御史、按察司体覆,转达上司,旌表门闾。

又令: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

[31]贞妇守节,可旌表门闾,为之立贞节牌坊,并免除本家差役。

明代只有士绅以上身份的人家才能免除差役,因此受旌扬的节妇本家不仅有实际的经济利益,更可提高家族的社会地位。

明朝初年,保举义夫节妇是地方官的职能,不尽力者将会受到处罚。

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榜示天下:“本乡本里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但有一善可称者,里老人等以其所善实迹,一闻朝廷,一申有司,转闻于朝。

若里老人等已奏有司不奏者,罪及有司。”

[32]自明代起,节妇烈女的荐举,便成为地方官员及监察御史职责所在,而受表节妇烈女数量的多少,也会影响地方官治理民政的成绩。

所以一有节妇烈女出现,他们便大张旗鼓,极力宣扬,为之表节义,列志谱,修牌坊。

明王朝不仅对于妇女守贞节有奖励制度,而且对妇女再嫁明令加以歧视与贬斥。

洪武十六年(1383年)定拟文官封赠荫叙,于“封妻”

部分规定:“其妻非礼聘正室,或再醮,及娼优婢妾,并不许申请。

……凡妇因夫贵,母贵受封,不许再醮,违者治之如律。”

[33]不仅再醮之妇不得受封,还将再醮妇与“娼、优、婢、妾”

并列,可见其对再嫁妇女之歧视。

而妇女若因夫、子得封,而又再嫁,除上述“违者治如律”

的规定外,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还规定:“凡妇人因夫、子得封者,不许再嫁。

如不遵守,将所授诰敕追夺,断罪离异。

其有追夺为事官员诰敕,具本奏缴内府,会同吏科给事中、中书舍人,于勘合底簿内,附写为事缘由,眼同烧毁。”

[34]诰敕是士人家族的无上荣誉,受封的命妇改嫁,不仅要将所授诰敕追夺,按一定程序奏缴内府,于勘合底簿附写缘由后烧毁,并且还要“断罪离异”

,其惩治不可谓不重。

至于平民之妻,夫死改嫁就将受到经济制裁,不仅得不到丈夫留下的财产,就连她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也将丧失。

明太祖的崇尚贞节,从编修《元史》时他对节妇行状亲加删定,亦可窥其端倪。

元末明初,天下战乱纷扰之际,出现了大批节妇烈女,明太祖特命修纂诸臣将这些事迹加以搜罗整理,载入《元史》,加以旌扬。

主持此事的大儒宋濂即言:“史馆总裁有元一代之史,四方以节妇状来上者甚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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