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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细胞,是构思前七条和十六条的纲要。
前七条也好,十六条也好,都发源于三要素,都是三要素的发挥。
当然,这种发挥不仅仅是纯粹逻辑的推演,而是考虑到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思想成果作出理论总结,对于整个人类认识史、实践史作出逻辑概括。
(二)分析《辩证法的要素》的内在结构表明,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是列宁初步构思辩证法理论结构的三个层次、三个圆圈,三要素是作为深层结构的小圆圈。
“辩证法的要素”
的创作过程是一个圆圈式地、周期性地展开过程,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构成了小、中、大三层圆圈。
大圆圈套小圆圈,小圆圈包含在大圆圈之中。
小圆圈作为大圆圈的一个环节,大圆圈则由小圆圈发挥而成。
这一连串同心圆的圆心是对立统一的,而最中心的小圆圈则是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都是在这个小圆圈的基础上生长出来的。
辩证法要素的构成过程体现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辩证思维过程。
三要素的内容还是相当抽象的,而到前七条、十六条中,才一步一步地具体化,内容愈来愈丰富。
这个过程很像滚雪球,而作为“雪球内核”
的,则是三要素。
就《辩证法的要素》的现有形态讲,三要素、前七条、十六条是三个不同层次。
每一个层次都有相对完整性,同时又有许多生长点,有许多尚未准决的问题,可以从中生长出新的要素。
其中,三要素是第一大层次,也是最基本的层次,它表现为前七条和十六条的深层结构,后二者则分别表现为中层结构和表层结构。
三要素深层结构的形成有其合理性,和黑格尔逻辑学的三篇结构有某种相似之处:
存在论——本质论(以上为客观逻辑)——概念论(主观逻辑);
辩证法的基本原则——发展的内在源泉——反映发展的认识过程和逻辑思维形式。
两个范畴序列的这种大体吻合不是偶然的。
列宁认为《逻辑学》的总体构架(“概念在存在中揭露本质”
),基本上反映了“整个人类认识的真正的一般进程”
。
也许是这个总体构架中的合理因素,直接地或潜移默化地对列宁产生了影响,积淀为三要素的深层结构。
后来,列宁发挥成前七条、十六条时,大抵也遵循着这个总体构架。
前七条是理解十六条的纲,三要素则是理解前七条的纲,因而归根到底三要素是把握十六条的总纲。
提出前七条是十六条的纲要,是从表层结构深入到中层结构;如果再进一步从中层结构深入到底层结构,那就应当指出三要素是前七条的纲要。
这样,就通过中层结构(前七条)为中介,把表层结构与底层结构、十六条与三要素,有机地联系起来,把列宁制定辩证法要素的过程统一起来。
辩证法理论结构的某种雏形在哪里?说十六条者有之,说前七条者有之,说三要素者也有之。
从上述分析来看,三者是列宁构思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是这个雏形形成中的不同阶段。
三要素是这个雏形的细胞状态,提供着尚未得到发展的总体结构。
前七条是初步发挥了的理论雏形,它的内容还不够丰富具体,但内部结构却较为成熟,排列顺序和三要素完全一致。
十六条则是进一步发挥而成的理论雏形,它的内容较为丰富具体了,也有一定的有机结构,但逻辑顺序和三要素还没有完全统一起来。
(三)《辩证法的要素》的理论内容是以三要素为纲展开的,是按照“自在之物的辩证法——辩证法的核心及其具体表现——认识过程的辩证法”
这个总体结构展开的。
我们不妨按照“三要素”
的结构,把十六条的内容分为三组(或叫三部分),每一组相应于一个要素的具体展开。
在这里,前七条的逻辑顺序是和三要素完全统一的,只需要把发挥“第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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