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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复明运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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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依上引资料,可知长孺与亭林及徐、潘二氏兄弟殊有关系,而诸人与天生尤为密切。
长孺本与曹秋岳交好(可参《愚庵小集·补遗·一·献曹秋岳侍郎三十韵》诗并曹秋岳《溶静惕堂诗集·三六·朱长孺以尚书埤传见贻因伤右吉》诗,及同书同卷《李天生以修明史授简讨不拜请养归秦寄怀四首》),若不因曹氏,亦可由诸人间接请天生作序。
至其所以不著“李太史”
之名者,疑长孺不欲子德牵入注杜之纠纷也。
牧斋《复吴江潘力田书》乃其平生所作文中妙品之一。
盖钱、朱注杜公案错综复杂,牧斋叙述此事首尾曲折、明白晓畅,世之考论此问题者,苟取而细绎之,则知钱、朱两人及常熟、吴江两地文人之派别异同,可不须寅恪于此饶舌矣。
故不避繁琐之讥,详尽录之,通人君子或不以为可厌可笑也。
总而言之,上列三问题,皆为假设,实无确证,姑备一说于此云尔。
复有可附论者,《觚剩·一·吴觚·上》“力田遗诗”
条云:
潘柽章著述甚富,悉于被系时遗亡,间有留之故人家者,因其罹法甚酷,辄废匿之。
如《杜诗博议》一书,引据考证,纠讹辟舛,可谓少陵功臣。
朱长孺笺诗,多所采取,竟讳而不著其姓氏矣。
寅恪案:长孺袭用力田之语而不著其名,不知所指何条。
但长孺康熙间刻《杜诗辑注》时,牧斋尚非清廷之罪人,故其注中引用牧斋之语可不避忌。
至若柽章,则先以预于庄氏史案,为清廷所杀害,其引潘说而不著其名,盖有所不得已。
玉樵之说未免太苛而适合当时之情事也。
又《亭林余集·与潘次耕札五通》,其第三通云:
都中书至,言次耕奉母远行,不知所往。
中孚即作书相庆。
绵山之谷弗获介推,汶上之疆,堪容闵子,知必有以处此也。
《蒋山佣残稿·三·与次耕》云:
曲周接取中之报,颇为惜之。
吾弟今日迎养都门,既必不可,菽水之供,谁能代之?宜托一亲人照管,无使有尸饔之叹。
不记在太原时,相与读寅旭书中语乎?(寅恪案:王锡阐,字寅旭。
江苏吴江人。
事迹见《清史列传·六八》本传。
)又既在京邸,当寻一的信与嫂侄相闻。
即延津在系,亦须自往一看。
此皆吾辈情事,亦清议所关,不可阙略也。
(寅恪案:“嫂侄”
二字可参《亭林文集·五·山阳王君墓志铭》“余友潘力田死于杭,系累其妻子以北”
等语。
)
寅恪案:亭林之不欲次耕得中博学鸿辞科,观此二札可知。
但何以天生之举鸿博,亭林虽托友人代请清廷许其归家养母,并不如其对次耕之痛惜者,盖天生与次耕之情事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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