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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财产制度与社会团体氏族 01(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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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身份的团体。

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在身份上才有完全的资格。

(5)宗教的团体。

有完全资格的子孙才可祭祀祖先,神祇也只受他们所献的供奉。

依照父权的法律,合法的婚姻有下面三种可能的规制:(1)纯粹的母系集团。

认为合法的父亲是没有的,只承认母亲和子女之间以及母亲的亲族之间有亲属的关系。

纯粹的母系集团,尤其与男权社会有关联。

(2)纯粹的父系集团。

同一个父亲的子女,无论其是正妻、旁妻、妾、婢所出,都有同样的地位。

妻子和儿女须服从他的无限权力。

由此状态发展出基于父权的合法婚姻。

(3)虽然双亲的家族共同体均存在,但通行母系制度。

子女属于母系氏族,与父系氏族无关。

此种状态,存在于图腾制度盛行的地方,是男子集合制度的遗迹。

三、家族发展之经济内的与经济外的条件性

为了方便理解家族发展的条件性,须先对原始经济生活加以考察。

向来科学讨论所用的三个阶段的分法,即狩猎、畜牧及农耕,其实是不可用的。

纯粹的狩猎民族或游牧民族,彼此间没有交换而且不与经营农耕的种族相交换,即使有,也不能说是原始的。

耨耕和狩猎相结合而游牧化的农耕才是原始的。

所谓的耨耕,是指没有家畜的农耕,尤其是指没有兽力的农耕。

犁的使用,其实代表着趋向现代化农耕的过渡。

家畜的驯养需要极长的时间,最初可能是驯养提供力量的牲畜,随后,才有乳用的家畜(但至今日,特别是在东亚,还有地方不知道榨乳的)。

再往后开始有宰食的家畜。

以偶然现象来说,屠宰当然是很悠久的事了,之后才成为餐肉狂欢宴饮的对象而以礼仪的形式延续下来。

最后是以军事为目的而驯养兽类。

公元前16世纪时,就已经有马成为草原上的乘用兽,此外无论在何处,均被当作拉引的牲畜。

中国、印度甚至爱尔兰,在一切民族间的战车时代,就此开始。

耨耕,可由小家族进行个别的经营,亦可由家族共同体联合经营。

后者的农地耕作方法,已是技术改良后的结果。

狩猎原本必须是共同的经营,虽然此共同化是出于环境的结果。

家畜的饲养可由个人来经营,而且不能不如此;无论如何,共同体是不能太大的,因为散开的兽群需要广阔的土地。

最后宽耕的农业可以用种种方式来经营,只是在开垦的时候须共同协作。

两性间的分工,与经济形态上的区别相互交错。

原始时代的农地耕作与收获,主要是女子的任务。

到了从事繁重的劳动(以犁代替耨耕的劳动)时,男子才参与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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