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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纲领》第五条宣称:在殖民地,"
有关居民的利益必须同政府的合理要求同等予以重视;政府的权利范围应予确定。
"
这里重要的一点是,它提到的是诸殖民地民族的"
利益"
而不是"
愿望"
。
不用说,正是欧洲人自己决定这些"
利益"
是什么,结果是变相形式的帝国统治,即所谓的托管制度。
《国联盟约》第22条把从同盟国手中获得的殖民地居民看作是"
在现代世界的紧张形势下还不能自己站立的民族。
"
因此,这一条款规定:"
这些民族的监护应该委托给那些先进民族,即因其资源、经历或地理位置而最能承担这一责任的民族……同时,这一监护应由他们作为受托者、代表国联来执行"
。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由"
受托者"
来"
监护"
的规定并没有扩大到获胜的协约国的殖民地,虽然这些殖民地的居民在许多方面都处于相似的发展水平或缺少发展。
托管条款将德国和奥斯曼帝国的国外和海外领土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托管地。
其类别随有关领土发展水平的不同而不同。
在此基础上,前奥斯曼帝国的属地为一级托管地,德国的殖民地属二级和三级托管地。
在奥斯曼帝国的领土中,美索不达米亚和巴勒斯坦受托给受托管理国英国,叙利亚和黎巴嫩受托给法国。
在德国殖民地中,坦噶尼喀大部分地区划给英国,其余部分划给比利时;多哥兰和喀麦隆由英、法瓜分;西南非洲分给南非联斯至于德国在太平洋上的岛屿,赤道以北的归日本,赤道以南的归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受托管理国对托管地的居民承担着特定的义务。
它们应向常设托管委员会说明履行这些义务的情况,并必须每年向国际联盟会议作汇报。
虽然,常设托管委员会和国际联盟本身都无权强迫不服从的受托管理国,但值得注意的是,欧洲诸国首次接受了某些规定的程序。
这些程序随托管地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就一级托管地来说,托管条款特别期望在可能的情况下立即准许独立。
受托管理国的任务仅仅是"
给予管理方面的指教和帮助……直到他们[托管地的人民]能自立独处时为止。
这些社会的愿望在选择受托管理国时必须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
但对于二级和三级托管地,却没有提到最后的独立。
其受托管理国的义务是提供符合居民利益的管理。
尽管托管制度是对战争中的胜利者瓜分殖民地战利品的传统方法的一种改进,然而,它仍强烈地使人联想起1815年那种忽视民族愿望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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