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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河南信访体制改革看政法委员会的功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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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信访引发的各种社会事件强化了政法委的扩权,各地政法委制定种种规范,而这些规范常常与现行法律相冲突,造成法律的紊乱。
政法委书记是法院和检察院事实上的政治上级,在审判实践中,政法委对公、检、法提出的建议,往往具有很高的效力,这也是我国审判机关实际上施行首长负责制的体现,造成审判分离。
如此一来法官并非真正的裁判者,政法委的扩权偏离了法治的轨道。
2005年,河南义马市进行信访体制“改革”
,撤销信访局,成立群工局(部),后又挂回信访局牌子,两部门合署办公。
这个群工部(信访局)的权力有:直接交办督办权、重大决策评估权、社会建设指导权、考核奖惩建议权,等等。
此后,信访改革取得成效,信访量5年来逐年下降,其经验在全国被推广借鉴。
现在一些地方政法委掌握了信访权与综合治理权,在“综合治理”
的口号下,有的政法委不仅控制了公安、法院、检察院,甚至包括了国家安全、武装警察系统,能随时调动中国外交、教育、司法、行政、军队、卫生等资源,成为政权以外的一个权力中心。
在地方上,通过涉诉信访的管辖权,政法委已经成为事实上的“超级法院”
。
[6]尤其在基层法院,法官听命于政法委的现象比较严重,这显然违背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这是中国长期的人治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当今的司法现状格格不入,也违背司法发展的趋势。
法治还是人治?只要政法委这一制度继续存在,我们就无法逃避这一问题。
事实上,围绕政法委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特别是近年来,一些影响较大的冤案、错案与政法委都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使得人们开始进一步思考这一制度的存废问题。
废除论者认为:政法委制度与法治存在冲突,党的领导并不必然具有正当性,应当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有人指出:(1)政法委领导并管理政法各部门和政法工作,在我国的法律上没有任何规定,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要求,其无权力、无资格对作为国家权力的政法各部门及其工作实施领导和管理。
(2)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政法委对待法律和司法更多的是从政治立场上来把握,这一点很可能会忽略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政法委不适当地干预司法,违背了宪法关于司法独立的规定。
布坎南认为,法治的观念应建立在三个核心原则基础上,其中之一便是“法院和其内部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不受政治制度直接干预而工作”
,政法委制度的存在违背了审判制度的本质,也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贺卫方教授说:“中国共产党在整个国家事务方面的领导地位已经得到了宪法的肯定,这种领导不只是理论或观念形态的指引,更包括设置在具体组织中的分支委员会的有形管理。”
其认为,党将组织设立在法院机构中,是对司法独立的最大阻碍。
还有,“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屈从或自觉服从于法外权力必然牺牲正义,非正义的司法又必然伤害民众对司法制度的期待,立法的允诺与司法现实之间的断裂愈发加剧,又引发民众及司法官本身对于司法制度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性评价,最终导致法院权力愈加边际化。”
[7]
坚持论者认为:政法委基于其职能定位,可以在社会治理中达到“整合资源、维护稳定的目的。”
强世功教授指出:“自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形成了政法治理传统。”
法律必须服从政治要求,政治也要借助法律技术,这种政治与法律的结合产生了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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