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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否认一切心理实在和任何心理上的因果联系的伴生现象学的平行论为解释每一种超越意识瞬间的自我认识,必然顺理成章地要接受一种“类比推论”
作为“辩解手段”
(虽说还并非作为“认识之源”
),贝歇尔便接受了这样一种“类比推论”
,以便解释他人的意识之存在。
“真正的”
、中介着一切作为伴生现象的意识事件的、绵延不断的形体性原因链条,在个体之内的和个体之间的因果关系中可以说长短不一。
唯心主义的或者严格一元论的平行论令人期待着本体的和现象的心灵感应,至少一元论的平行论在期待着心灵感应现象,两种学说要造成的永恒“奇迹”
是:在正常的情况下,在人对他人的认识中总是会发生躯体的实在中介(PhysischeRealvermittlung)。
进行“辩解”
的类比推论并不符合两种形而上学假设的思路;它的出发点始终是,最初为他人所给予我们者并非被赋予心灵的身体之具体整体[比如,冯特(W.Wundt)便是完全由此出发提出他的平行论],而只是身体上的“躯体符号”
。
贝歇尔自己提出的超个体心理的假设,在我看来似乎也与他的类比推论不尽一致。
如果两个我之底基(Ichsubstrate)的直接关联超越“超个体心理”
的存在在形而上学上是可能的,从躯体符号出发进行的类比推论又有什么用处?(这里并非从此一认知之心理学的起源问题意义上提出的类比推论,比如它在贝歇尔著作中便具有这种含义;而是为了进行“辩解”
。
)(传统的)类比推论说只是作为认识论的对应物而与某一完全特定的形而上学一致:即笛卡儿、洛采[13]的二元论实体说(Substanzenlehre)和相互作用说,其中没有提出超个体心理的假设。
一切唯心主义的认识者的相似之处在于,他们要么承认假定他人的我之实在这一“未经辩明其合理的”
奇迹(即我被认为在其自身之内达到个体化,而不是由于其经验内涵或者躯体关系,——因为从提出这种假设的意识唯心主义中本来只会产生唯我论),要么承认下述未经辩明其合理的奇迹:在“一般意识”
之总体内涵中(它应包含着作为具体内容的个体性的我)总是存在着对其存在必须首先加以特别了解的个体性自我中心(Itrum)。
这些例子只是为了说明,在我们的问题中,在认识论的和形而上学的学说之间必然还存在着一种逻辑上的文体统一;在这里,每一种认识论与每一种形而上学的一致的假设并不重要。
但是,既然我们最终必须从形而上学上说明一切“认知”
,对他人认知之形而上学甚至成为最后解决我们的问题的唯一方法。
于是,它自然就与肉体—灵魂问题密切相联而不可割裂开来了。
然而,由于我们的方法必须跟随事实,并非事实跟随方法和学科,所以,问题在事实上是不可分割开来的,这个对一切哲学如此困难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
更为重要的是要完全把握住论题的事实顺序,只有遵循这一顺序才可能为最终解决问题指明道路。
这一顺序(我认为一切形而上学,或者更正确地说,一切元科学概莫能外)如下:认识论的和形而上学的考察之共同基础必定是:第一,对自我与一般共体的本质关系之理念的、摆脱开此在的认识;第二,以自然的世界观精确查明事实。
紧随其后者便是对他人自我认知之认识论上的起源问题,此一问题之后是在经验认识的情况下从认识批判的视角辨析这一认知。
只有做到这两点,才可能谈得上理解性的和观察性的心理学。
个体与共体的问题以及作为心灵主体的“我”
与“他人”
的问题,即便从最根本的意义看,最终仍然是一个价值问题,既是伦理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因为的确有许许多多哲学家,他们甚至曾经尝试从这一方面辨析另一些位格性主体的存在,而且认为对它们的任何其他生存设定是从一个“负责任的本质”
之理念对象派生而来的。
最片面、最明确而又最激进地从这一方面提出问题者是费希特,他的论证大致如下:出于作为纯然的“我”
之核心和本质的原初义务意识或者纯然的应然意识(Sollesein)(从他根据康德解释的“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
的意义上看,这不仅是一切价值把握和实际决断的前提,而且也是从理论上对事实肯定和否定的前提)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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