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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
[11]
在这里,马克思既使用了“精神生产”
的概念,也使用了“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
的概念,这两个概念究竟有什么区别呢?如果我们借用黑格尔的术语来表达,可以说,“思想、观念、意识”
属于主观精神的范围,是人们对周围世界的主观认知。
所以马克思说:“我对我的环境的关系是我的意识。”
[12]而“精神”
实际上指的就是客观精神,即“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
。
要言之,在马克思当时的理论话语中,“思想、观念、意识”
主要是主观性的,尚未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而“精神”
则主要是客观性的,已经为人们所普遍地接受。
我们不妨把“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
看作“精神生产”
的准备,而把“精神生产”
看作“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
的提升和完成。
因此,“精神生产”
在内容上可以涵盖“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
,也可以涵盖马克思在其他场合下使用的“艺术生产”
的含义。
不用说,精神生产也是马克思全面生产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四是社会关系的生产。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分析异化劳动时指出:
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同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同这些人的关系。
[13]
正如马克思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那样,社会关系的生产最初表现在家庭中,随着需要的发展和地域性的、血族关系的打破,它开始更多地表现在市民社会和国家中。
在马克思的全面生产中,社会关系的生产同样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综上所述,四种不同种类的生产相互渗透、相互关联,构成了马克思全面生产理论的基本内容。
三、全面生产的结构分析
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在马克思所说的全面生产中,上述四种生产究竟是以何种结构关系共存共处的?我们发现,这一结构关系展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基础层面、最高层面和中介层面。
所谓“基础层面”
,是由物质生产和人的生产这两种生产构成的。
如果说,物质生产是个人、家庭、社会、国家存在的根本性前提,那么,人的生产则是人类种族繁衍的根本性前提,从而也是家庭、社会、国家以历史的方式不断向前延伸的根本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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