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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立”
同“杂多”
不同,它不是事物现象形态的差别,而是内在的差别、本质的差别。
但是,以“对立”
的思维方式所把握到的事物规定性,只是不同规定性的简单的相互排斥,而没有把握到事物规定性之间的对立统一。
在这种把握方式中,概念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还没有实现概念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转化。
“矛盾”
则是使内在的差别达到了尖锐化的程度,事物的任一规定都既是自我肯定,又是自我否定,也就是“自相矛盾”
,只有在这种“自相矛盾”
中,事物才能获得作为内在否定性的自己运动的动力。
在这种把握方式中,概念自身显示了内在的否定性,实现了概念之间的相互规定和相互否定中的对立的统一。
正是基于上述思考,列宁以特别强调的形式写下了这样的论断:“(1)普通的表象抓到的是差别和矛盾,但不是一个向另一个的过渡,而这却是最重要的东西。
(2)机智和智慧。
机智抓到矛盾,表达矛盾,使事物彼此发生关系,使‘概念透过矛盾映现出来’,但没有表达事物及其关系的概念。
(3)思维的理性(智慧)使有差别的东西的已经钝化的差别尖锐化、使表象的简单的多样性尖锐化,以达到本质的差别,达到对立。
只有那上升到矛盾顶峰的多样性在相互关系中才成为活跃的和有生机的,——才能获得那作为自己运动和生命力的内部搏动的否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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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达到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把握矛盾,就必须超越“表象”
和“机智”
而达到“思维的理性(智慧)”
。
表象所抓到的只是外在的差别即矛盾的现象,机智虽然抓到了事物的内在差别即对立,但还没有使差别达到内在的否定性。
只有“思维的理性”
才能达到对事物规定性的自相矛盾的理解,因而也只有思维的理性才能把事物理解为自己运动的过程。
马克思说,辩证法就是在对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它的否定的理解。
这同列宁对“矛盾”
的阐释是完全一致的。
我们应当从这样的“矛盾”
的观点去理解和推进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223、2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5卷,28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列宁全集》第55卷,21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48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列宁全集》第55卷,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6]同上书,215页。
[7]同上书,194页。
[8]同上书,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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