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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从这种理解出发,通常主要是采用三种方式概括科学成果:一是“提升”
,即认定某些科学范畴具有“三界”
(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普适性而纳入哲学范畴体系;二是“引进”
,即认定某些科学理论具有世界观意义而用来证明哲学原理的正确性和普遍性;三是“更新”
,即认定某些科学范畴或科学理论在更深刻的层次上解释了世界观、认识论或历史观等问题,因而以其代替原有的哲学范畴或哲学原理。
例如,把系统、结构、信息等科学范畴“提升”
为哲学范畴,把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理论和方法“引进”
哲学原理,以及把这“三论”
作为唯物辩证法的拟化形态,等等。
对于上述的理解与做法,我想提出以下问题,以深化对科学与哲学相互关系的辩证理解。
首先,哲学是科学的延伸,还是对科学的超越?如果是前者,上述的理解和做法是无可非议的;如果是后者,就需要重新思考对科学成果的哲学概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它集中而深刻地表明了哲学的研究对象和理论性质,即:哲学既不是离开对思维的反省而去探索关于存在的认识,也不是脱离对存在的追究而去考察关于思维的规定,而是以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对象,研究思维与存在统一的种种前提和根据等问题,为人类不断地深化对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理解提供世界观层次的理论支持。
与哲学理论不同,科学理论虽然内在地蕴含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但它并不去追究诸如思维为何能够表达存在,思维所表达的存在是不是自然的存在,思想的客观性如何检验与证明,概念的运动怎样反映存在的运动,思维主体的知情意在反映存在的过程中如何统一,科学的发展怎样变革人类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哲学所关注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科学研究是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性当作“理论思维的本能的和无条件的前提”
[22],去探索和表达自然的、社会的、思维的以及整个世界的运动规律,并把思维关于对象(包括以思维为对象)的规定直接地作为对象本身的规定性而予以描述和解释。
如果科学家也去反思理论思维的前提即探究“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那么他就不是在从事具体科学研究,而是进入哲学思考了。
实际上,由于科学家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总要超越关于对象的思考而深究思维是否以及怎样表达了存在,因此,他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某种哲学理论的指导,或者通过自己对理论思维前提的反思而形成某种独创性的哲学理论。
但是,在科学家的研究活动中,他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和哲学研究是两种不同的活动,而不是一种性质的活动。
这表明,哲学概括科学成果的根据,并不是研究领域上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而在于它们所提出和探索的问题具有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性质。
大家知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矛盾运动都可以用数学模型来表达,哲学界普遍关注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协同学、突变论、耗散结构论、人工智能等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以整个世界为对象;而自然辩证法、认识辩证法、思维辩证法、历史唯物论和美学等,更不用说数学哲学、天文哲学、法哲学、管理哲学等,在某种意义上却都是以“特殊领域”
为对象。
那么,为什么前者属于科学理论,而后者属于哲学理论呢?这就是因为,前者所提出和探索的是关于研究对象的规定性问题,而不去追究其理论研究和理论成果中所蕴含的理论思维的前提问题;与此相反,后者则以前者所蕴含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为对象,专门探究理论思维的种种前提。
按照这样的理解,在科学理论和哲学理论之间就存在着一条如丹皮尔在其所著《科学史及其与哲学和宗教的关系》中所说的“逻辑的鸿沟”
,对科学成果的哲学概括,就不是直接地把科学范畴“提升”
为哲学范畴,把科学理论“引进”
哲学体系,用科学成果“更新”
哲学原理,而是把科学理论成果作为哲学再思想、再认识的对象,探索科学成果所蕴含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使之成为人类重新理解人与世界相互关系的世界观理论。
显然,这种方式的哲学概括,就不是对科学的延伸,而是(只能是)对科学的超越。
其次,哲学是科学成果的泛化,还是对科学成果的反思?这是第一个问题的逻辑引申。
从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去理解和对待科学与哲学的关系,对科学成果的哲学概括,就是把特殊性的认识成果概括为一般性认识成果,即科学成果的泛化。
这种一般性的或泛化了的认识成果,提供给人类的仍然属于“是什么”
和“怎么办”
这两大类科学问题,即陈述关于思维对象(包括思维作为对象)的各种知识,并以这些知识性的理论内容为基础而规范人们行为方式和行为准则。
其结果是,提升和引进到哲学理论之中的科学成果并没有获得哲学理论性质。
对科学成果的哲学超越,则要求以反思的方式概括科学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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