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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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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一本关于马克思意识形态观方面的著作,让人感觉像是在做一件十分冒险的事。
个中原因不仅在于意识形态是一个非常复杂而难懂的概念,简单的定义根本无法说清楚这个概念;还因为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不具有唯一性,或者说人们尚未就什么才是真正的或恰当的马克思的意识形态观这一议题达成普遍共识。
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或政治学领域中相对一致的研究状况相比,这一领域中的分歧和隔阂十分严重。
浏览就这一主题所展开的各种研究,很快就会发现:不仅观点纷呈,而且意识形态似乎也被视为马克思的不同阐释者们之间的一个主要的斗争舞台。
在势均力敌的主要理论建构者如卢卡奇、葛兰西和阿尔都塞等人的著述中,意识形态都占据着核心地位,这就是明例。
特别是阿尔都塞式的意识形态观,已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即开辟了结构主义和历史主义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识形态阐释传统,以至于其他阐释路径都已无法在这个领域立足。
就像马克思主义本身不是僵化的真理体系一样,其内涵和外延也不是预先确定的或固定的。
马克思去世后,马克思主义已借助于不同的阐释、传统和视角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尽管其中也有“正统”
、“背离”
和“修正”
等派别之分。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也就无须着急去寻找一个唯一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观了。
和在其他领域一样,在这个领域中,马克思主义是鲜活的、不断丰富的思想体系,所有试图将之一劳永逸固定化的做法都是值得质疑的。
可是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不同阐释之间的论争也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论话题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后果就是:其一,马克思自己的具体贡献已日益被遮蔽;其二,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概念发展的总体评价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待提高。
这两个事实恰意味着本书写作的合理性。
我们现在来逐个进行解释。
(1)以二手的、或经由某个“权威”
的解释来讨论马克思思想立场的做法已然司空见惯,以至于很少有人试图直接切入马克思本人的理论贡献。
许多论者往往不经过认真考量和区分就直接将一种所谓共识性的“马克思意识形态观”
运用于分析具体的社会现实的做法就是一个明例。
这些论者这样做的理由通常是因为他们在马克思那里找不到系统的相关揭示,或者沉湎于冗长而繁琐的理论探讨对于他们来说也不太可能,所以他们就选择接受别人业已作出的定论性阐释。
的确,分析马克思本人的概念是一个理论难题,因此这也是造成上述现象的另一个原因所在。
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一些论者不加分析地将某些非马克思本人的东西强加在马克思头上,更糟的是,阐释者的缺点也被归结到马克思身上了。
例如,受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影响的一些学者(以保罗·赫斯特、恩斯特·拉克劳、罗莎琳德·康华德和约翰·艾利亚斯等人为代表)对待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做法,就是直接参考阿尔都塞的著述,而不是全面考察马克思本人的相关论述——甚或根本没有深究在马克思那里到底有没有这个概念。
这就造成了人们对马克思本人意识形态观的种种模糊认识和不正确判断。
因此,我在这里的讨论就是要重估马克思的理论贡献,同时力图对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进行一种新的阐释,以挑战当前流行的对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结构主义解释。
具体说来,我要与阿尔都塞式的“结构主义和历史主义二分法”
划清界限,因为在我看来,无论是结构主义还是历史主义,它们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都包含着某种非历史唯物主义的要素,是某种唯心主义的死灰复燃——都是马克思在确立自己的立场时所要反对的两种极端。
必须将马克思本人的具体理论贡献从任何一种对它的片面解读中拯救出来。
但这还不够,因为仅仅通过回归到一个更加恰当的理解马克思的立场,犹不足以实现对马克思意识形态问题的全面把握。
因此,这或许只是一个必要但非充分条件。
我们还必须进一步推进马克思的相关讨论,并直面新近的阐释者们的观点——特别是鉴于马克思所遗留下来的关于意识形态概念的大量未解难题。
避免陷入“惯常性陷阱”
很重要,因为马克思意识形态观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即将开展的阐释和重建工作必须是严肃的学术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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