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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体与客体的非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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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黑格尔的哲学是“精神”
的哲学。
精神概念的特征之一就是“将对象主观化(主体化)”
。
所谓“将对象主观化”
,是指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或者精神通过自我异化和自我复归,将自己设定的外部对象重新领回到自身当中,外部世界要想被人理解、掌握,其本身也必须要纳入到主体(主观)世界之中。
正像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这种精神概念也正是黑格尔取消对象的“物性”
或者“对象性”
的原因之所在。
换句话说,精神的自我运动框架本身包含了轻视外物存在的倾向。
如果以此框架来认识自然,即使我们将运动主体从精神或自我意识置换成“现实的人”
,先于人类而存在的自然界的本源意义以及自然的存在论意义也会有所减弱。
这是由这一框架本身所决定的。
后来,随着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吸收,在[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节的后半部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及成熟时期的经济学著作中,马克思开始批判费尔巴哈的直观性和非中介性,主张要把“对象、现实、感性”
等“当做感性的人的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
。
这也就意味着,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
“对象、现实、感性”
等[31],这与要将对象纳入到与主体的相关关系中去理解的黑格尔是颇为一致的。
当然,在马克思那里,无论是主体还是对象都与黑格尔的设定不同,是“现实的人”
和客观的对象及其运动。
正是因为看到这一点,卢卡奇和施密特等人都曾经把马克思的自然概念解释成“社会历史概念”
。
所谓社会历史概念,通俗地讲,就是自然只有纳入到了人的“对象性活动”
、劳动实践领域,才是可认识和评价的。
类似的观点也曾出现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有关“实践唯物主义”
以及“实践哲学”
、“主体性问题”
的讨论中,我国的很多学者也将自然视为一个“社会历史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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