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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古希腊的爱之观念的根本迷误。
无论爱会如何受制于对所爱的渴念、追求,它都是与之迥然相异的行动;在爱这一行动中,我们心满意足地处于一种价值之中,无论这一价值实现与否,或者处于一种须去实现的追求之中。
请参见拙著《同情现象学》。
[9]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如此认为:“按照法则”
来分配及于亲戚朋友各个级别的爱,及于父母、朋友、孩子、外人等的爱各是多少。
根据基督教伦理的基本思想,这对于善意(首先是对于善行)尚有意义;善意善行都只是爱的结果。
虽然如此,这对爱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因为,爱之某一行动价值的大小首先在决定将成为人之价值的东西。
正义的思想只要超越自己的理性因素,即“应该以德报德”
这一因素,而究竟应该报以什么这一点也多少已经在思想上明确,那么,客观上便认为,正义的思想以爱为前提。
一个人如果总是以怨报怨、以难报难、以牙还牙,则他在理性意识上是“合法的”
,但不能因此而要求被称为“正义的”
伦理。
[10]他或认识他的第三者……第×者。
[11]自然,从爱之行为方面看,根本问题是:爱之行为是否只不过体现原本为感性的欲望冲动、不过是生命力共感的表达,或最终不过是对异性的欲爱的强烈表达的推移、提炼、升华而已?或者,爱之行为是否为原本精神的活动?这一活动的法则并不依赖肉身的感性结构,而只与由该结构形成的欲望和感觉发生这样的关联,即欲望冲动将规定选择与活力,在此之后或同时,才会事实上获得爱的实际的意向对象。
本原的精神活动原则上是基督教之爱理念中的确信。
我在《论同情感》一书的“爱与欲”
一章中已详细论述过基督教爱理念的实事上的正当性。
这里要说的只是:基督教的爱理念如果是正确的,那么,按生物的相类性合规律地消除差别的感性的生命机体力的共感,就不能被看作爱之源,而只可被看成是一种限定、分配爱的力;通过这种力的作用,爱才效力于生命目的,但又未因此成为生命机体力产生的结果和产物。
[12]如前所述,拉丁教父德尔图良受怨恨驱使。
尼采引用他一段话,在这段话中他强调,天堂里的灵魂极乐在于灵魂瞥见恶人受苦。
但他的名言:“因为荒谬,所以我信,因为不可能,所以我信”
,以及他对古希腊文化和宗教的无节制的态度又表明,他之所以利用基督教的价值,目的只是发泄自己对古希腊价值的怨恨。
关于一种怨恨基督教的逐渐形成,C.F.Meyer在小说《圣人》中有绝妙的描述。
[13]我有意将阐述限于生命的这一面,并未涉及下列情况:纯粹的精神行动及其法则、对象以及缘于“生命”
的对象之相互关系,都绝不能从生命的可能哲学模式来理解;因而,存在一系列与生命价值和生命行动无关的价值和具有价值的行动。
基督教徒的“安妥”
和“稳靠”
在本质上超逾生命及其可能命运之上。
但是,尼采提出基督教之爱理念源于怨恨这一命题,不承认上述论断,甚至将真理的观念放到“生命价值”
之下去考察;因此,我们不应以此为前提。
我们将仅满足于能够表明,他的论断即便从他的前提(即生命极限是最高价值)去看也是错的。
关于“生命价值”
在价值级别中的实际等级,我作过详细的论证,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实质的价值伦理学》一书第二部分。
[14]伊壁鸠鲁(Epicurus,公元前341—前270),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
——译注。
[15]请参见拙文《死与来生》(中译《死、来生与上帝理念》——译注)。
[16]基督教意义上的“福乐”
的特征是:无论心境怎样变化,灵魂深处都葆有“福乐”
,并在这种体验中意识到,这种福乐是不会由外部力量摧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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