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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此书也包括与上述认识论观点展开的批判论争。
[24]最近,在其《认识的形而上学》一书中,哈特曼也采纳了把知识归结为存在关系的理论;但是,他自然没有采纳赋予这种归结以充分意义的“唯意志的”
存在论。
因此,深思的作者也就立即陷入了认识作为思维的外部对象的“代表”
的观点,即重新陷入了“批判实在论”
。
对于批判实在论,就像对于任何意识唯心论一样,我们都予以最严厉的拒斥。
与批判实在论相反,当意识唯心论清楚和正确地看到,事物的所在必然在思维之中,哈特曼却错误地否认这一点。
也许他认为,此在也能在思维之中。
当批判实在论正确地看到,此在始终并且本质必然地在思维之外,他也错误地否认这一点。
也许他认为,事实的所在在思维之外,并且只能在思维之外;只有事物所在的模写(代表)或象征才在思维之中。
但是,这两种理论的共同错误前提则是这一假设:就涉及其对理智(感觉、思维、回忆)的关系而言,事物的此在和所在相互不可分离。
[25]唯心论通常把对象和此在者的对象性混淆起来。
因为对象的此在仅仅直接地给予作为抵抗主体的欲望关系和意志关系,而不是直接给予任何“知识”
。
从而,此在从来就不是必然地来自逻各斯,而是像谢林和冯·哈特曼所清楚地认识到的那样,是动力性地被确定的;这在本体论的意义上,也是一个本质规律。
只是对于所在规定是否也有此在,或者什么已经是实在的问题,相关的某物已纳入其中的规律才作出决断。
根据它们的本质类型,这种联系对于无机物、生物和精神是根本不同的联系,但是对于生物学和心理学则是同一类型的联系形式。
新康德主义理论的基本错误是认为:“此在”
、“实在”
已处于“规律联系”
之中;此外,对于他们来说,规律联系的类型也始终只有一个:形式——机械的类型。
[26]关于这一点,哈特曼的《范畴论》中有十分确切论述:形而上学范围内的“实体”
范畴。
此外,由此提出的关于世界根据和作为持续地创造的世界(既是物体、力的中心和生物的、又是位格中心的世界)相互关系的观点,已经排除了一神论对世界创造和世界保存的割裂。
[27]关于这一段落的内容,请参见我的《知识社会学》以及《论实证主义的知识历史哲学》,载《社会学和世界观理论著作》。
[28]关于这一问题,请参见我的论文《论哲学的本质》,载于《论人身上的永恒》,以及同一书中的论文《知识社会学问题》。
此外,也请参见贝克尔的深入研究《因果现象的起源。
关于惊奇的现象学研究》,科隆博士论文,1925。
[29]关于这一问题,请参见我的两篇论文《知识社会学问题》及《认识和劳动》,载《知识形式与社会》。
在我的形而上学第一卷中,我将深入探讨排除实在要素的技术和理论,并将深入探讨这样一种秩序规定:在此秩序中,由于我们世界图像的特定事实经这种排除而被略去了,从而我们能直观“纯粹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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