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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哲学视其为导致“存在之被遗忘”
的罪魁祸首,辩证法如同一条气息奄奄的“死狗”
而被宣判“过时”
。
但以“实践”
为根基去重新阐发辩证法的理论内涵和性质,人们突然惊讶地看到,辩证法原来与现代哲学的理论旨趣在很多方面是基本一致或近似的,它们并非不共戴天的敌人,而是可以成为同气连枝、彼此呼应的同盟军。
例如,二者共同对传统实体本体论进行反叛和纠偏(虽然具体路径各不相同),共同选取了对传统抽象的形而上学独断论的批判和解构的理论立场(虽然具体策略迥异),共同对人们生存于其中的现实生活世界产生眷顾和关怀(虽然具体阐释和理解各异),共同对主客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进行超越(虽然结论并不相同)等。
所有这些充分表明,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与现代哲学绝非互不相容的,而是在许多地方都站在同一理论视域,有着可广泛对话的空间。
不仅如此,由于辩证法在许多方面独特的理论立场,它对现代哲学的诸多偏激之处还具有解毒和互补的功能,可以促使人们从更宽广的理论背景中去理解现代哲学的成败得失,反思其未来命运。
最后,与以上密切相关,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使得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可以在同一个理论地平线上吸收现代哲学中有关辩证法研究的研究成果,这对于丰富辩证法的理论内容,扩展辩证法的理论视野,提升辩证法研究的总体水平,无疑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自黑格尔以后,现代西方哲学的一些流派和学者们从各不相同的方向出发,对辩证法进行了多维度的发挥,取得了许多重要的成果。
在“自然主义范式”
和“认识论范式”
那里,由于思想水准的差距,这些研究成果基本被排除在视野之外而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但实践观点固有的现代哲学意识却使这种关注乃至对话成为可能,现代西方哲学具有代表性的辩证法研究成果,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研究、萨特存在主义化的辩证法理论、东欧“实践派”
的辩证法理论等,与国内的“实践论范式”
在不少方面都有着可进行对话的通道。
无疑,这对于改变以往长期存在的辩证法研究领域沉闷封闭僵化的状况,激发国内辩证法研究的理论活力,丰富辩证法研究的理论内涵,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最重要的是,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前所未有地凸显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所蕴含的人文关怀,弘扬了人的主体意识,在理论上表达了辩证法内在于人的现实实践中,同时推动人发展的现实实践的“人文解放之学”
的理论旨趣落实到具体的现实生活中,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的精神要求与生存趋向,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性上,其意义都是不可低估的。
就前者而言,以“实践”
为根基,辩证法不再是关于世界的刻板原则,也不再仅仅是关于人的思维的抽象意识原理,而是关于人通过实践活动,不断超越自身,以推动自身总体性生成(当然这一点不是没有问题,在后面将对此进行批判性讨论)的“人文解放逻辑”
。
毋庸置疑,这的确比较深刻地揭示了马克思哲学辩证法思想中的精华,使辩证法所蕴含的人道精神和人文价值关怀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展露。
就后者而言,中国的社会转型呼唤一种能够表达并激励时代精神的哲学精神,而以“实践”
为根基的辩证法所崭露的主体意识和超越精神正好满足了这种时代要求。
因此,可以毫不过分地说,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无论是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在现实意向上,都具有深层的合法性根据。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辩证法的基础变得空前坚实和可靠,辩证法的理论合法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维护。
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把辩证法奠基于实践这一理论载体之上,辩证法才真正在当代哲学的理论场景中获得了一席之地,并体现出了其生命活力(在此之前,无论是“自然主义范式”
还是“认识论范式”
,都由于其在整体上低于当代哲学的平均水准而难以进入当代哲学的视野),同时表现出其对于当代人的现实生活而言所拥有的理论解释力和思想感召力。
就此而言,我们认为,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是我们哲学领域辩证法研究中一次巨大的思想解放。
关于这一点,凡是经历过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那场哲学观念变革洗礼的人们一定有十分深刻的感受。
经过十余年的讨论,到今天,在大多数不愿抱残守缺、不甘忍受教条奴役的学者们那里,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首要的、基本的观点,这一点已大体上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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