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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证法领域,实践是辩证法本源性的根基和载体的理论立场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
放眼中国人对辩证法的整个理解史,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马克思哲学辩证法于20世纪之初从西方传入中国以来,这种认同是我们迄今在这一领域所得到的最为重要的收获。
毫无疑问,对于“实践论范式”
在为马克思哲学辩证法奠基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理论成果,我们应该给予高度的肯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实践论范式”
对辩证法根基的奠定工作就一劳永逸地完成了。
如果对国内“实践论范式”
所展示的理论状态进行全面深入的反思,我们认为,“实践论范式”
无论是在对“实践”
、对“辩证法”
,还是在对“实践”
和“辩证法”
关系的阐释上,都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重大缺陷和不足。
它为辩证法奠基的工作仍然存在许多未能尽言之处,要真正使辩证法的根基变得更加牢固和坚实,我们有必要在充分吸收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往前再走一步。
首先,需要反思的是:“实践”
作为人与世界、主体与客体之间中介性的功能统一性“活动”
,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充当着辩证法的“载体”
和“根基”
这一具有“本体论”
要求的角色?“实践”
对传统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实体本体论的解构,是否有充足的理由表明: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已完全失却了“本体论”
性质而必须由一种“活动”
来承担?
这一问题的要害在于:“实践”
在否定传统抽象的实体本体论,并由此摧毁了辩证法的教条化和神秘化以后,并没有因此确立起另一种相应的本体论承诺(一种不同于实体本体论的新的本体论),来承当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从而在实质上使辩证法的根基依然处于隐绰未彰、悬而未决的状态。
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过的,以“实践”
作为辩证法的根基和载体,其重大优越性之一就在于它突出地把人的活动性、能动性和超越性放到一个重要地位,因而使得把辩证法实体化、教条化和凝固化的倾向失去容身之地。
这一点无疑具有重大价值。
但是,人们在强调“实践”
的“活动性”
及其对“实体性”
克服的同时,忘记了另一个同样重要的方面,那就是对“实践”
所隐含的本体论承诺没有进行必要的澄清,忘记了实践作为一个活动性范畴所蕴含的本体论前提和设定。
也许会有人提出反对:拒斥形而上学本体论正是一切真正的现代哲学的特征,对传统实体本体论进行摧毁和解构,正是辩证法的基本初衷和重大理论功绩,因此,“实践论范式”
对本体论基础的漠视,正是它的特点和优长之所在。
在我们看来,这种反驳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对传统抽象实体本体论的批判,并不必然意味着抛弃本体论本身,并不表明本体论本身的无效,全面考察现代哲学的整个状况,本体论也并非没有自己应有的一席之地。
而且就其发展的趋势来看,现代西方哲学正对本体论表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兴趣,如何在新的地基上重建本体论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
因此,以现代西方哲学拒斥本体论为由而逃避乃至拒绝对辩证法的本体论根基进行必要的反思和澄清,无疑具有似是而非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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