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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婚丧与敬老养老习俗(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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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与门当户对的婚姻观 中国古代的传统婚姻程序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是首要的。

在明代也不例外,婚姻的前提是父母之命。

因为根据《礼记·昏义》中所讲述的是:“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当时人们对婚姻的认识不是男女之间因有了爱情才产生婚姻,婚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繁衍子嗣,继承家族的香火。

即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这就使得婚姻的当事人失去了自主择偶的权利,而作为家族的代言人——父母就必然责无旁贷地、名正言顺地成了儿女婚姻的决策人和包办者。

对当事的男女青年来讲,婚姻几乎成了外在的东西,婚姻被无情地淡化了。

万历《大明会典·户口·婚姻》中对此有详严的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总之无论如何,婚姻的当事人是无权对自己的婚姻做主的,一定要有人包办方行,而婚姻当事者本人同意与否,倒不是必要的条件。

仅有极少数开明的父母,有时在形式上征求一下已成年子女的意见,但绝大多数的父母是不征求子女的意见的,甚至将在襁褓中的孩子指腹为婚。

子女只能顺从父母的意志,不能反抗,因为法律和社会舆论都承认和支持父母的这种权利,而不承认子女本人对婚姻可以有自主权,子女的反抗倒成了违法的,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并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常常以失败告终。

就是婚姻当事人的祖父母、父母都故去了,成年的婚姻当事人仍没有婚姻的自主权。

主婚权操在当事者的亲人伯、叔、姑、兄、姊、外祖父母手中。

上述排列顺序只有前一顺序人不在时,后一顺序的人才能递补获得主婚权。

明统治者认为只有如此,通过父母的“命婚”

直接控制儿女的婚姻,才能防止门户不当和枉乱失节等玷辱门楣的事发生。

明代从理论上讲仍是“男女授受不亲”

的,女性和男性在婚前是不可能自由接触的,按照礼规,就是某些大家庭中的男女成员,似乎都不能随便见面。

在封建的礼教下面,青年男女缺乏正常的联系和交往,特别是女子长期被禁锢在闺门之内,根本不可能也无法选择自己的配偶,这样也就只能依赖于父母,顺从于父母。

使父母很习惯地操纵儿女的婚姻,抛开儿女的意志为他们议婚、约婚,并成为婚姻缔结的主持人和包办者。

这种由父母包办的形式,是封建家族制度下婚姻必然的结果。

明代前期,社会上无论是仕宦旧族还是普通百姓,在婚姻观念上,除了父母包办外,大家看重的就是门当户对。

当时的人们婚嫁必求门当户对,而且市井编氓及暴发的商贾富豪之辈,嫁女娶妇,皆以攀援内族大户为荣。

明李昌祺《剪灯余话》中云:“齐仲和……尝往来武平项子坚家为馆客。

子坚故微,骤然发迹,欲光饰其门户,故婚姻皆攀援阀阅,炫耀于人。

名家右族之贫穷朱振者,辄与缔姻,此则慕其华腴,彼则贪其富贵。”

可见当时追求门第、攀富族的情况。

婚嫁择求,讲究门第等级是明代人们婚姻观念中最为突出的特点。

如袁桷《清容居士集》所收海盐儒学教授袁府君墓表云:“唯袁氏四明大姓……甲族鼎贵,莫盛吾里,薨栋接耀,郡守丞监,官议婚对,未肯齿拟。”

但是到明中后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人们择婚的标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谢肇淛《五杂俎》中载:“今世流品,可谓混淆之极。

婚嫁之家,惟论财势耳,有起自奴隶,骤得富贵,无不结姻高门,缔眷华胄者。”

这种情况说明,当时的婚姻关系已突破了门第观念,不论出身如何低贱,一旦“骤得富贵”

,就可与名门大姓结亲联姻,名门大姓看中这些新暴发户的财富,也就不再死抱着门当户对的陈腐观念,“惟论财势”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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