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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试录取名额规定:南京国子监并南直隶80名,北京国子监并北直隶50名,江西、浙江、福建各45名,湖广、广东各40名,河南、四川各35名,陕西、山西、山东各30名,广西20名,云南5名。
此后,乡试录取的数额屡有增加。
至万历元年(1573年)乡试录取额增至南、北两直隶各135名,浙江、福建、湖广各99名,江西95名,河南88名,山东、广东各75名,陕西、山西各65名,广西55名,云南45名,贵州30名。
会试录取配额在洪熙时实行南北卷取录,其中南人占总录取额的6/10,北人占4/10。
宣德、正统时分为南、北、中卷,其中南卷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和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诸省,北卷包括顺天及山东、山西、河南、陕西诸省,中卷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和滁、徐、和三州,录取比例为南卷占总录取额的55%,北卷占35%,中卷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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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会试录取名额分配的依据和原则,中国教育史学界经研究认为:一是省区之大小,二是参加应试人数的多寡,三是各省市地区文化水平的高低,四是照顾边远省份。
明代首创划区域、按比例录取制,使科举制度更臻完善,它有利于扩大统治基础,又对各地区特别是文化落后地区的学校教育起着促进的作用。
三、科举制度的实际功能与流弊
明代的科举制度,就其功用来说,是要选拔官吏进入各级官僚机构,以维护和巩固明朝的统治。
从一定意义上说,科举制度又是明王朝调控政治的一种统治策略,借以对士人的政治倾向与伦理道德价值取向进行诱导。
科举制度的实际功能 科举考试以成绩录取,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为广大士人打开入仕的门径,因而吸引了大批人才,保证了官僚机构的正常维系和稳定。
其实际功能,概括说来,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思想上的收束。
科举考试的目的不是培养学者,而是选拔封建官僚。
德才兼备是其选拔的标准,而德被置于极端重要的地位。
德在明代依然囿于儒学的范畴,以程朱理学为核心。
明初统治者宣扬程朱理学,以之为学术正宗,“国家明经取士,说经者以宋儒传注为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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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乐年间更编纂《四书五经大全》、《性理大全》颁行天下,作为各级学校的标准教材和科举取士的唯一教本,成为士人仕进的唯一依据。
这就使得程朱理学在学校教学内容和科举考试内容中,得以确立主导的地位。
在考试方法上,明代的科举又以书义来考核士子掌握《四书》的程度,用论策来了解士子对经史的掌握和应用能力,用诏诰律令来检查士子对典章律例的熟悉情况。
而在经义策论的考试中,明代又以八股文作为答题形式,考生只能代圣人立言,不许表达自己的思想,更将士子的思想严格局限于程朱理学的牢笼之中,不许越雷池半步。
这样,便能保证被选拔出来的官吏能够恪守孔孟之道、程朱理学,忠实地贯彻明王朝的统治思想和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政治上的调控。
明代的科举制度,考生的资格放得较宽,任何士人都可投牒自荐,参加应试。
士人作为一个知识和文化阶层,其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和从事各种职业的家庭,他们都希望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功名。
尤其是中下层士人,他们没有其他入仕途径,更希望通过勤奋苦读,以求科场一搏,中举入仕,从而改变自身和家庭的社会地位与经济状况。
而统治者要统御万民,除了直接依靠各级官吏外,也需要利用士人的力量,通过他们来影响社会的各阶层并起到沟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作用。
这样,明王朝通过科举制度,便可收到笼络士人,进而控制社会各个阶层的效果。
明代科举取士采取逐级考试的形式,会试和殿试的录取名额除特殊情况稍有变动外,基本是相等的。
因此,会试也就成为最高一级两种考试中带有关键性的考试,殿试仅是排定名次而已。
由于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规制由他明令订立,所举之人亦由其亲自策问,这就意味着科举考试的最终决定权集中在朝廷特别是皇帝的手里,皇帝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爱好直接决定士人的考选。
皇帝既然是最高的主考官,高中的士子必然对他感恩戴德,俯首帖耳,听从驱使。
这样,更可使得科举的调整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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