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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教育体制中,该语言应该同西班牙语、日语和苗语一样,享有作为学生中非英语使用者的母语的权利。
这一说法可以从两方面得到支撑:一是将该语言同一种独特的文化身份相联系;二是专门将其命名为同“英语”
没有关联的“黑人英语”
。
由此看来,认可一种语言体系为语言而非(另外某种语言的)方言,具有重大的社会和政治意义,这是完全独立于不同体系之间的语言性差别。
将语言与某个独立的政治或社会实体组织相联系,为其单独命名,使其与其他语言的关系最小化等行为,都会将其地位从“方言”
变为“语言”
,进而使该语言使用者的地位和权利合法化。
用“英裔爱尔兰语”
代替“爱尔兰英语”
即是如此,目的是为爱尔兰裔的英语使用者争取权利。
同样,用“南非荷兰语”
来称呼南非及世界其他地区荷兰语使用者后裔的语言也是如此。
但是,在计算世界语言种类的时候,我们是否可以基于其同社会和政治实体组织的联系,把“黑人英语”
“英裔爱尔兰语”
看作独立于“英语”
的语言单独计算,而把诸如新英格兰缅因州、阿巴拉契亚山脉、多塞特郡、约克郡等地的(英语)方言仅仅看作“英语”
的一部分呢?如果真这样处理,那我们所描绘的绝非真正的语言分类情况,而是一个超出语言学范畴的问题。
从严格的语言学意义上说,不同语言、不同方言之间的界限不过是一个程度不同的模糊概念,并不成体系。
到现在应该清楚的是,语言体系之间的差异程度各不相同,将有些看作“语言”
而把另外一些看作“方言”
,对于我们了解这些不同并无益处。
分辨语言
判断我们遇到的是不同语言而非同一种语言的不同形态有一个常识性的标准,即谈话双方是否能互相理解:如果A的使用者能轻松理解B的使用者所说的话,那么A和B肯定是同一种语言。
“民族语”
在区分语言时主要采用的就是这一标准,不过在实施时没有一以贯之。
例如,在记录瑞士的语言时,将“瑞士德语”
作为一种独立语言区别于标准德语存在,但同时又标注“每个州又有各自的变体,很多都无法互相理解”
。
事实上,瑞士德语的变体比瑞士的行政州还多,有的相互之间确实无法理解。
如果要将上述标准推行到底,那这些瑞士德语的变体都应该被看作单独的语言。
但显然,这样分类是有问题的。
事实上,根据是否互相理解来区分语言与第一章中提到的“生物种”
概念类似。
基于这个标准,生物在不能共同繁殖时则被归为不同物种。
虽然被广泛接受,但这个标准也不是没有问题。
有些问题是生物界特有的,例如马和驴分属不同的物种,但二者却可以通过**繁殖出骡子(英语中公驴和母马所生为“mule”
,公马和母驴所生为“hinn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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