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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观(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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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门学报·人间佛教的蓝图》

自古以来,有人类便离开不了宗教。

宗教的重要,在于能领导生命的大方向,能将生命之流的过去、现在、未来衔接,所以人人都应该有宗教信仰,有信仰才有规范与目标。

信仰是道路,信仰是纪律,信仰是秩序。

宗教代表真理、代表真善美。

但是,若说有宗教信仰的人就全都是好人,这也未必!

人,总是贤愚不等。

只是有个宗教信仰,就有目标,就有规范的力量,在自我的心中就有一个主,所以人一定要有宗教信仰。

——《普门学报·佛教对“宗教之间”

的看法》

宗教的价值在于净化人心,寺院有功于公益者,不光是指捐款而已。

政府一般只奖励捐财的慈善团体,下焉者,会使宗教沦为慈善机构,不能发挥宗教净化社会人心的功能;更有甚者,不肖者可借受奖之匾额作为敛财工具。

因此唯有透过立法,把对于文教有功者纳入奖励对象,才能提升宗教的信仰层次。

——《普门学报·宗教立法之刍议》

宗教与政治自古以来即有不可分离、相辅相成的关联性,宗教没有离开过国家,国家也需要宗教对社会的辅佐教化。

诚如东晋道安大师曾说“不依国主(国法),佛法难立”

,宗教应受国家法令的规范与保护,就像建筑有建筑法规,医师、金融、教育、出版等皆有其法令规范。

虽然宗教原本已具有自律的内涵,但社会的生活又何能独立于法律之外?所以透过宗教立法,保障宗教权利与地位,使其正常发展,这是法治国家一致的作风。

——《普门学报·宗教立法之刍议》

所谓异教,是表示跟我的信仰不同,例如: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民间信仰、一贯道、天理教、轩辕教、统一教等,也没有骂人的意思。

我认为不管任何宗教,只要迎合人心,适合大众,就有人信仰。

宗教彼此间应互相尊重而非反对,在弘扬佛法的前提下,对异教要有包容心,而非排斥、对立。

——《普门学报·佛教对“宗教之间”

的看法》

所谓“正信”

的宗教,所信仰的对象必须是历史上经得起考据证明的,必须是经过举世共同承认确实存在的,必须是具有高尚品德与圣洁人格的,必须是能够自度度人、自觉觉人的大善知识,如此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道,才是值得我们信仰、皈依的对象。

——《普门学报·佛教对“宗教之间”

的看法》

早在数十年前,我们就具函向政府提出反映:宗教团体的管理人或主持人,应该经由合法的宗教教育机构毕业;甚至宗教团体的负责人与主要成员,也应该有该宗教的教育单位或教会组织所颁发的资格证明文件,以避免不肖之徒假借宗教之名,行不法之实。

在此前提之下,政府应该正式承认佛学院、神学院、圣经书院等宗教研修机构的地位,使其能正常发展,并可公开招生,以培育出优秀的宗教师,进而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乃至对宗教法及教育法均应有明确的制定,以提升宗教信仰的层次。

——《普门学报·宗教立法之刍议》

宗教基本上可合可分,有些地方可以合,有些地方必须要分。

教主不能合,耶稣就是耶稣,佛祖就是佛祖;教义也不能合,就好比文学就是文学、科学就是科学、医学就是医学,天文、地理,性质也不一样,根本就不必合!

但是教徒可以互相来往,彼此可以做朋友,你信天主教、基督教,我信佛教、道教,我们可以在一起谈话做朋友,彼此可以互相来往。

也就是说,你尽管信你的教主,但我不能信。

好比你的爸爸,不是我的爸爸,我把你的爸爸当成是我的爸爸,这就不伦不类了,所以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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