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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宋庆龄、蔡元培、杨杏佛等人以“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发表致蒋介石、行政院代理院院长宋子文、平津卫戍司令于学忠的代电。
代电说:
报载北平警探非法逮捕?监禁各学校教授?学生许德珩等多人,至今未释,摧残法治,**民权,莫此为甚?外来国事凌夷,民气消沉,皆因民权不立,人民在家时怀朝不保暮之恐惧,对外何能鼓同仇敌忾之精神?欲求全国精诚团结,共赴国难,唯有即日由政府明令全国,保障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诸自由,严禁非法拘禁人民?检查新闻?并望即日释放在平被非法拘禁之学校师生许德珩等,以重民权,而张公道。
这一时期,经过近半年的酝酿和活动,1932年12月18日,蔡元培与宋庆龄、杨杏佛、林语堂等发起“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并在上海的《申报》上联名发表《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宣言》,在宣言中抨击蒋介石的政权践踏民主、**人权。
宣言中愤慨地说:“抑制舆论与非法逮捕、杀戮之记载,几为报章所习见,甚至青年男女有时加以政治犯之嫌疑,遂不免秘密军法审判之处分。
虽公开审判,向社会公意自求民权辩护之最低限度之人权,亦被剥夺。”
[74]
12月30日,蔡元培在上海华安大厦主持召开记者招待会,宣告“中国民权保障同盟”
正式成立,由宋庆龄任主席,蔡元培任副主席,杨杏佛任总干事,林语堂任宣传主任。
蔡元培在记者会上说:
我等第一、无党派的成见,……第二、我等无国家的界限……第三、我等对于已定罪或未定罪的人,亦无甚区别。
未定罪的人,其人权不应受人**,是当然的事,已定罪的人,若是冤的,亦救济的必要。
至于已定罪的并不冤的人……对于当其罪之罚,不能不认为当然,而不应该再于当然之罚以上再有所加。
……希望诸君对于普遍人权保障,能超越国家党派的关系,以下判断……[75]
1933年2月,蔡元培在上海的一个青年会活动上,做了以《保障民权之过去与现在》为题目的演讲。
他引述《论语》《孟子》《左传》《国语》等中国传统经典中的观点和典故,说明要想国家统一兴盛,掌权者必须保障民权,允许人民议论国是,乃至于违抗当权者的错误施政。
蔡元培引用周厉王禁“腹诽”
、秦始皇“焚书坑儒”
、汉代“党锢之祸”
导致灭亡的历史,告诫南京的国民党当局引以为戒。
他继续说道:
在这国难时期,我们欲图抵抗,这也没有,那也没有,其所以没有的最大原因,就是人才缺乏。
培植人才,不是容易的事,原有的就嫌不够,还要求他多起来,哪能再去随便捕杀、随便摧残呢?[76]
这段话的内容是深刻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从这段话,我们也可以看到蔡元培之所以先见式的关注中国的民权事业,其出发点何在。
蔡元培并不仅仅是站在道义和人权的立场上,而是从一个思想家的思维来考量。
在他看来,只有给人民以自由和权利,他们才会更加自觉的保家守土,为国奉献。
反之,收紧人民的自由,不敢让人民有权利当家做主,这样的作法则是短视和愚蠢的,这将使人民对国家的义务感大大削弱,从而从根本上削弱建设国家和保卫国家的动能,与“救亡图存”
的旨趣完全违背。
当他游历西方列强时,他感到,正是这些先进国家对民权的重视,使得这些国家的民众对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更强烈的责任感、义务感。
换而言之,蔡元培始终是一个民族主义者,为了国家的强大,他有一种强烈的意愿要振兴中国的民权事业,而不仅仅是基于执政者的利益而维护国家的稳定,他要以保民权来促进民族的凝聚力、振兴国家,而绝不仅仅是从道义的立场。
这就是他在思想深层面的逻辑。
他从此积极地为国民党治下的中国民权事业奔走鼓呼。
1933年1月,江苏镇江《江声日报》编辑刘煜生被国民党江苏省政府主席顾祝同以违背《出版法》为名下令拘押,后又依据所谓《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将他枪杀。
此时又传来《时事新报》驻京记者王慰三被枪杀,新闻界人人自危。
2月1日,蔡元培在华安大厦召开民权保障同盟新闻发布会,发表宣言谴责“此种**人权、破坏法纪之黑暗暴行,已明白证明顾祝同为实质上与北洋军阀毫无二式、亦即为我全国人民之公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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