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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逻辑学》“概念论”
的摘要中,列宁以“对客体的认识”
的评语,摘录了黑格尔关于“对真理的认识就在于:把客体作为不附加主观反思的客体来认识”
[154]的论述。
列宁“用唯物主义的观点”
来阐释和发挥黑格尔的思想,由此提出了关于“唯物主义辩证法”
的一系列评语。
首先,列宁明确地提出,“外部世界,自然界的规律,(这是非常重要的),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基础”
,“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面向客观世界,以它为转移,以它来规定自己的活动”
[155],“人的目的是客观世界所产生的,是以它为前提的”
[156];与此同时,列宁又强调指出,“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并且创造客观世界”
[157],“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
[158];列宁由此提出“实质:‘善’是‘对外部现实性的要求’,这就是说,‘善’被理解为人的实践=要求(1)和外部现实(2)”
[159]。
在这里,列宁深刻地揭示了“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
是“同一个东西”
的存在论根源:人的实践活动的目的性要求与外部现实性的辩证关系。
其次,列宁特别关切地阐述了“逻辑”
的现实基础,提出“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
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160]。
列宁的这个思想,从人类的实践活动出发深刻地揭示了“逻辑”
之所以具有“客观意义”
的实践源泉。
最后,列宁在“黑格尔论实践和认识的客观性”
的标题下,写下“人的和人类的实践是认识的客观性的验证、标准。
黑格尔的意思是这样的吗?这一点要回头再看”
[161]。
接着,列宁又以全方框方式写下,“在黑格尔那里,在分析认识过程中,实践是一个环节,并且也就是向客观的(在黑格尔看来是‘绝对的’)真理的过渡。
因此,马克思把实践的标准引进认识论时,是直接和黑格尔接近的: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162]。
列宁的上述思想,以马克思的实践观点深刻地阐述了“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
的“三者一致”
,从而使我们更为具体和更为深刻地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所吸取的“全部有价值的东西”
,特别是更为具体和更为深刻地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如何“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
[163]。
这同时表明,离开列宁对思维和存在关系问题的实践论理解,把列宁关于“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的重要思想仅仅归结为“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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