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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思维反映的现实客体,“存在”
既规范思维的活动和内容,又被思维改造成逻辑范畴及其所构成的逻辑运动,从而构成思维中的具体;作为思维的目的性要求的对象,“存在”
既是思维要求改变的现实对象,又是被思维否定的非现实的存在(人在自己的思维中为自己绘制关于客观世界的图景,并确信自己的现实性和存在的非现实性)。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一个历史的展开过程。
在这个历史的展开过程中,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都是发展的,而不是某种给定的、既成的、僵化的存在。
从“思维”
说,“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
[192];从“存在”
说,人的“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
[193];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
说,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历史发展改变了“思维”
和“存在”
,因而也同时地发展了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
,使这种关系取得了愈来愈丰富、愈来愈深刻的现实内容。
正是由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不断地变革了“思维”
和“存在”
及其相互“关系”
,因此,必须从“发展”
去理解“统一”
,又从“统一”
去理解“发展”
。
如果像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那样,把思维和存在及其相互关系抽象化,或者离开思维主体的历史性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成“表象”
与“对象”
的一致,或者抽象地发挥思维的能动性而把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成“思维规定”
的自我认识,怎么能真实地提出和正确地回答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
呢?辩证法理论的“发展原则”
和“统一原则”
,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及其历史发展所造成的思维与存在的发展中的统一和统一中的发展为现实内容的,是通过对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的实践论批判而取得现实性的。
因此,“合理形态”
的辩证法是在马克思所开拓的实践转向的哲学道路中而实现为“最完备最深刻最无片面性的关于发展的学说”
[194]。
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离开对这个“重大的基本问题”
的实践论理解,必然把辩证法的“发展学说”
庸俗化。
其三,由于不是从“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
的“三者一致”
去理解辩证法,把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视为三个不同论域或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因而不仅曲解了列宁的“三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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