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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哲学思维”
。
关于这三种思维,黑格尔作过详细的对比和论证。
黑格尔说:“表象思维的习惯可以称为一种物质的思维,一种偶然的意识,它完全沉浸在材料里,因而很难从物质里将它自身摆脱出来而同时还能独立存在。
与此相反,另一种思维,即形式推理,乃以脱离内容为自由,并以超出内容而骄傲;而在这里,真正值得骄傲的是努力放弃这种自由,不要成为任意调动内容的原则,而把这种自由沉入于内容,让内容按照它自己的本性,即按照它自己的自身而自行运动,并从而考察这种运动。”
[8]这就是说:作为“反思”
的“哲学思维”
,它既不是以经验材料为对象而形成关于经验世界的各种知识的“表象思维”
,也不是以思维的形式推理为对象而形成关于思维的结构与规则的知识的“形式推理”
,而是以思想的内容为对象而形成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的“辩证思维”
。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哲学是“对认识的认识”
、“对思想的思想”
,也就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的“反思”
;辩证法则是在“反思”
中所形成的关于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即概念发展的辩证法。
“反思”
,是思想以自身为对象反过来而思之。
显然,“反思”
的对象就是“思想”
。
对此,我们需要做出具体的解释与论证。
“思想”
,是关于思想对象的思想;没有思想的对象,就不会有“思想”
。
这正如马克思所说,“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
[9],“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
[10]。
因此,在关于“反思”
的对象的思考中,我们就不能局限于对“反思”
与“思想”
二者关系的思考,而必须是扩展为对“反思”
、“思想”
和“思想对象”
三者关系的思考。
从这三者关系中,我们既会看到“反思”
对象的普遍性,又会懂得“反思”
对象的特殊性,从而在“反思”
对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中,深化对“反思”
的哲学思维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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