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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则变成与哲学基本问题无关的另一类问题。
作为这种理解的逻辑延伸,辩证法被分别地解释为与“本体论”
和“认识论”
相联系的理论形态和理论内容:其一,与“本体论”
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客观世界矛盾运动的“客观辩证法”
(包括“自然辩证法”
和“历史辩证法”
);其二,与“认识论”
相联系的辩证法,即关于人类认识和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的“主观辩证法”
(包括“认识辩证法”
和“思维辩证法”
);其三,作为“客观辩证法”
和“主观辩证法”
的总和,辩证法则被解释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发展的“普遍规律”
的学说。
对此,我们应当提出的问题是:(1)能否把“客观辩证法”
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的关于“存在”
的辩证法?(2)能否把“主观辩证法”
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的关于“思维”
的辩证法?(3)能否把“关于普遍规律的学说”
视为离开“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的关于“整个世界”
的辩证法?
在《哲学笔记》中,列宁曾经尖锐地提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如果无关,那就是说,思维同存在没有联系。
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
列宁认为,这里所提出的问题,就是关于辩证法及其客观意义的问题。
[3]在批评普列汉诺夫把辩证法“当作实例的总和……而不是当作认识的规律(以及客观世界的规律)”
时,列宁又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因此,我们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最后,在对哲学基本问题的理解中,我们还必须思考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为什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只是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而不是人类全部活动的“基本问题”
?
作为哲学基本问题的“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
,存在于人类活动的一切领域,贯穿于人类存在的全部过程。
人类的认识活动是在“观念”
中实现“思维和存在”
的统一,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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