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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如我们之学写字、绘画、唱歌、舞蹈等。
此类之学,不好说全依于我们之实际需要而生,其目标亦不在求个人生活与自然或社会相适应;而常是缘于个人先有一某种自动自发的兴趣。
人在从事此类之学时,人常多多少少有个人之自觉的目标,而想由身体之动作,把他实现表现出来。
但人于此,除如此实现表现外,亦可另无其他之目标。
如人绘画时,想绘出某一图像。
唱歌时,想唱出某一调子。
此即人在绘画唱歌之先,多多少少已自觉怀有之目标。
而在绘画成功,唱完了歌以后,人亦可更不他求。
在此,人之活动,固亦可是仿效他人。
但此仿效,因是依于个人自觉的自动自发之兴趣,故常可不受他人之经验教训与社会风习之指导、约束、规定。
而人之从事艺术之活动,人实可尽量运用其个人之自由的想象,而自由的创造。
不似人之实用的生活技能之学,因必须满足一先已存在的个人在自然社会中的需要,与社会对个人之要求,遂必须受他人之经验教训与社会风习之指导、约束、规定。
第一类中之第三种之学,是自己自觉地规定其自己之如何行为,以达一为人之目标之学。
此可谓之一道德的实践之学。
此所谓道德的实践之学,其最浅之义,乃指人在日常生活中,对其自己身体之行为,自知其不妥当,并知何者为妥当时,即自觉地对其自己之身体行为,加以改变,重新安排之学。
人在日常生活中之此学,可是知了就行,知行之间,尽可不经过语言文字之媒介。
如陆象山说“我虽不识一字,亦须还我堂堂地做个人”
。
而此学亦恒与人在自然与社会中,所从事之实用的生活技能之学相连。
但其目标,不在求与自然及社会相适应,而在使自己之行为,与自己做人之标准及理想相适合。
人用一做人之目标理想,来规定自己之行为,而欲由自己之行为,加以实现表现时;亦略类似人心中之有一图像,而想加以画出,有一调子,而想加以唱出。
但二者又不全同。
因人之绘画唱歌等,只是创出一艺术品,此艺术品创作成了,便成存在于我们自己之外的东西。
而在道德的实践之学中,则我们所要求的,初只是我们之身体行为之本身,能继续体现我们做人之目标理想,以成就我们之人格。
此人格,却是存在于我们自己之内的。
但我们要我们之身体行为,继续体现我们做人之目标理想,完成我们内在之人格;此又恒须我们之先在内心中,加强此目标理想之自觉。
并在内心中,先自衡量其为人之目标、理想,是否为最善;并将与之相违之意念,在内心中,先加以清除。
此外尚须有其他如何养心、养志(志即做人之目标理想)之种种工夫。
由是而人之从事道德的实践之学,其最浅之义,虽即在人之任何对自己身体之行为,自觉地加以改变处,即可表现。
然其最深义之工夫之所在,却可只在人之内心之修养。
而其最后之成果,如我们所谓人格之完成者,亦可只是一心灵境界之体现,或一精神生活之成就。
而此内心之修养工夫,及所成之心灵境界、精神生活,亦同样可是超出一般之语言文字之外的。
然却不能离开人之觉悟而存在。
不过此种觉悟,乃由外在的行为之实践,进至内心之工夫之实践——即内在的行为的实践——而来,所以我们仍将此学归于第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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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我们所谓第二类之学问,则是主要关联于我们对语言文字之意义之知的。
四、以知为主之学问
我们说历史、文学、科学三种之学,是主要关联于语言文字之意义之“知”
的。
此与前一类之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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