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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在马克思的辩证法中,在从理论观念到实践观念或实践智慧的具体化现实化过程中,便存在着双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前一种是观念性的理论内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后一种则是理论的普遍性与实践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
而中国传统辩证法既然是一种实践哲学的“象辩证法”
,由于实践哲学的对象是具体的实践境况,且由于“象”
的生动直观性即非抽象性,“象辩证法”
中的矛盾对立双方便处于同一层面,因而就不会涉及由抽象的概念思维所造成的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
但由于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普遍性的理论,将其运用于指导中国革命实践,不可避免地要遇到理论的普遍性与中国情况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中国传统的象辩证法中又无此关系问题,则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便必须引进处理此种关系的方法论工具,实现中西辩证法的一种综合。
这就是把西方区别普遍性与特殊性基础上的分析方法引入中国传统辩证法的整体性方法之中。
当然,这里引进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法,是关于理论所把握的普遍性与实践所面临的特殊性之间的辩证法,而非普遍性的理论内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的辩证法。
由于矛盾问题已经被规定为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为区别起见,这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在此便只能称之为“精髓”
。
这是因为,虽然在一般意义上,象辩证法与概念辩证法都将矛盾即对立统一关系作为核心,但如前所述,在两种辩证法中,矛盾却有着十分不同的含义。
因而,矛盾是辩证法的核心这同一命题,在中西辩证法中意味着十分不同的东西。
这样,就普遍性与特殊性关系作为矛盾的“精髓”
而言,由于西方辩证法本是以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类对立统一关系为核心的,且由于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存在着两种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问题,从语言的表达方式上说,便不宜再提出一个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作为其“精髓”
,而是多以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类方式表达这一意思。
而中国传统辩证法由于缺乏对普遍性与特殊性的严格区分,才需要以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规定补充之,且其对立统一关系并非普遍与特殊之关系,因而,唯有对于中国传统辩证法而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作为矛盾之“精髓”
才是有意义的,在语言表达上也才是适宜的。
这里,“精髓论”
正是对于“核心论”
的补充,对于作为辩证法的矛盾法则的进一步规定。
“核心”
是中国传统辩证法已有的,而“精髓”
则是新引入的。
“精髓”
问题是毛泽东对中西两种辩证法进行综合的关键。
这里我们只是通过“精髓”
问题对毛泽东对中西辩证法的综合作了一种例证性的阐释,而未能进行较为全面的讨论。
此外,说“精髓”
问题是毛泽东对中西辩证法所进行的综合,并不意味着毛泽东通过对中西辩证法理论的研究构造了一个综合性的理论体系。
依笔者之见,这种综合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中国传统思维方式这种“前见”
而接受西方辩证法的结果。
而且,这里所说的“综合”
也不意味着毛泽东已在理论上完全实现了一种逻辑的构造。
事实上,人们对这一问题所提出的种种难以自圆其说的解释,都表明在“精髓论”
与“核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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