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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针对性报复”
的前期阶段;他提出例证说,在人类发展的最原始阶段,动物(比如随行的马)或树木或无生命物体在伤害人后被消灭。
他的这一看法实际弄错了报复意向的本质(与愤怒、恼怒、狂怒诸如此类的纯状态性的情绪激动不同),报复意向总是有针对性的。
即使在人已开化的阶段上也有狂怒发泄现象,比如,一个人生气时“把一切打得稀烂”
。
这种发泄与报复毫不相干。
要是这涉及报复,那就还会有各样的可能。
就报复所针对的对象而言,被消灭的对象要么处于一种确定的或误解的“活该”
(如财产或资产)的功能中,要么便处于一种完全不必持久、临时性的象征功能中(“此刻使我想起那位”
)。
这里所指的,不仅是毁画像、戳烂相片这些情形,还有将纸张或手巾揉成一团等。
总之,若报复所指不是任何确定对象,而是造成伤害的整个环境、地区、城市之类,乃至干脆把整个世界都当作“外因”
,这时,报复便会成为“无对象”
的报复。
举例说,新近发生的教师瓦格纳(Wagner)杀人事件中就出现过这种情形。
但这里的报复也“有针对性”
。
在一切氏族报复、部落和家族复仇(血亲复仇)的情形之中,都绝不存在人们所设想的报复对象的再扩展现象,即扩至被伤害者的部落之类亲属的现象(大约伤害者出于对报复对象的亲属的同情而感觉到伤痛),而只针对作为当事人本身的家族、氏族等;成员等当事人的关系只是器官关系(如人砍我一只手,则我砍他一只脚)。
此外,报复感的根本核心,看来并不是因另一个人而与伤害或与自身价值的贬低有关,而是因自身价值的贬低(或对他人价值之贬低的同感)而在自己身上形成。
人们说:“我会痛打自己一顿,揪自己的头发……”
就是这种情况。
这些现象与悔罪和忏意毫不相干。
懊悔、忏意并非生命机体性的冲动,而是属灵行动,只针对道德价值范围。
斯泰因梅茨之论点,参见其1894年版的《从人种学初探惩罚》;亦请参见拙文《懊悔与重生》。
[3]居约(J.M.Güyau)在《不负责任的道德》(1885)一书中列举了这类例子。
[4]在法国,平民靠购买贵族的财产以及头衔和姓氏搞垮了贵族,贵族的组成(根据桑巴特的计算数据,参见《奢侈与资本主义》,Mün,1912,10~24页),有五分之四以上是名为贵族而实为混进去的平民,而且,由于金钱联姻的结果,贵族的血统也被打乱了。
倘非如此,在法国大革命中,针对贵族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生活方式的怨恨,空前地爆发出来(这根本就是怨恨形态的形成),就是根本不可思议的了。
只有愤起反对统治阶层的人的新的平等感(Gleichgefühl)才使这一怨恨名副其实地变得强烈。
[5]德意志帝国当前的半议会制在形成上起着消泯积聚起来的怨恨的作用——这有利于民族的内在健康;虽然如此,由于议会被排除于治国活动之外,或被剥夺了选择最优秀的政治头脑和最强烈的民族意愿的职能,所以,半议会制不过在吸引那些只会因自己的不信任票而使部长职位得到加强而不是遭到动摇的诸般怨恨罢了。
[6]所以,在妒嫉体验中,所追求的财富已为别人所有,简直无异于别人在“抢夺”
这一财富;之所以如此,其原因是:当念头盯住该财富时,(幻觉上)就在将之据为己有,结果,当猛然发觉原是别人的所有物时,便觉得别人的拥有似乎是一种弄走我们的财物的“力”
,是一种“抢夺”
。
[7]歌德的诗剧,1790年完成。
——译注
[8]马里乌斯(GajusMarius,公元前156—前86),古罗马的政治家、军事统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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