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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感知中一样——作为同一个进行这种行为的人格被我们自己意识到时,我们才能说:“我感知这棵树(例如)”
,同时“我”
既不意味着“这个”
“我”
,也不意味着说话者(与自然相对)的个体“自我”
,而仅仅意味着与“你”
相对的“我”
是一个人,他具有一个自我,并且他自己在进行他的外感知和内感知的过程中意识到这个位格。
[34]
对于伦理学先验来说同样极为重要的是,这个先验绝不是指一个“自我”
、一个“意识一般”
等的活动方式。
在这里,自我(在任何意义上)也只是价值的载者,但不是价值的一个前设,或者说,不是一个“评价着的”
主体,通过它才产生出价值或可把握到价值。
非常奇怪的是,在这里被驳斥的先验论中“主观主义”
对个体自我的道德价值的破坏最大,甚至干脆使它成为定语矛盾(tradiadjecto)。
[35]因为恰恰根据这种解释,我们必定会觉得,似乎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个体自我的本质价值,似乎也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个体的良心”
,存在着对一个个体并且仅仅是对一个个体而言的善!甚至个体自我必然从一开始——如果先验是“一个意识一般”
或一个“先验自我”
的“活动形式”
,就仅仅被看作是一种对那个先验自我的经验损坏;一种奠基于经验(在观察或感性经验意义上的经验)之中的存在。
[36]而它的道德价值则被形式先验以及被它的载者,即先验自我所吞噬。
[37]
八、还必须抵制最后一个对先验概念的误解,这种误解涉及先验与“天生之物”
(Angeborenen)和“习得之物”
(Erwordenen)的关系。
由于已经——几乎是过多地强调,先验和后天之区别与“天生”
和“习得”
无丝毫关系,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了。
“天生的”
和“习得的”
这两个概念是因果发生的概念,因而在事关明察之种类的地方没有它们的位置。
因此,将先验本身归为从我们种系发生的“祖先”
所获得的经验那里(例如斯宾塞所说)“遗传得来的素质”
,或者甚至归为表象联结方式的传统压迫,这种联结方式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渐确定下来,并且出于在“有益的”
方向上对行为进行规定这一目的而得以保存(如所谓“实用主义”
所想象的那样),任何一种这样的企图都必定会失败。
对于任何一个已经理解先验与归纳性的经验被给予性之区别的人来说,这是不言自明的。
但是,正因为“天生之物”
与“习得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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