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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情况对伦理学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
一些赞同康德哲学的伦理学家在这里预设了一个不言自明的东西:真正的道德明察也必须是自身习得的明察;就好像任何人都同样地“有能力”
明察到道德“明晰之物”
。
只要那些研究者拒绝用或是“上帝意志”
,或是“一个种属”
或“一个种族的遗传本能”
,或是道德“传统”
,或是一个“权威”
命令来取代对什么是善的明察,他们当然就完全是有道德的。
但是,唯有对善的明察才能原初地规定:什么是善(由此才导出所有意愿和行为的规范),这个定律也与这样一个问题无关,即通过哪些活动要素的共同作用才能最合目的地获得明晰的善;而传统、遗传、权威、教育、自身习得的经验对此又有何贡献。
[39]只有当人们已经预设了前面所反驳的对先验论之解释,即形式主义、主观主义、先验主义、自发主义的解释,先验才会获得与此相反的外表。
当然,对于这里所述也存在一个前设,即存在着——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一个根本不同于道德意愿并为善的意愿奠基的道德认识;伦理先验的位置是在道德认识领域之中,而不在意愿本身之中。
如果道德的善是一个“概念”
(不是一个质料的价值),这个概念只有通过对一个意志行为或对这个行为的特定形式的反思才能获得其存在,那么伦理认识自然就根本不可能独立于道德意愿。
并且,由于每个人都只能“意愿”
他本己的意志(但只能——即使强烈影响不存在——“服从”
他人的意志),因此,道德认识在这种情况下或者必须是一个自身习得的(即由自己的意愿所获得的)明察,或者必定发生对命令的无明察的服从,人们不知道这些命令于本身(自我意志行为)是否建立在道德明察之上。
但这样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是以上述错误前设为基础的。
[40]
[1]舍勒在这里指的是前面提到的问题:“存在着一门质料伦理学吗?这门伦理学在如下意义上仍然是‘先验的’,即它的定律明证的并且通过观察和归纳既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被反驳?存在着质料的伦理学直观吗?”
——译注
[2]真理在这里也仍然是“与事实的一致”
;只是与本身是“先验的”
那些事实的一致罢了。
而定律之所以先验为“真”
,是因为它们在其中得到充实的那些事实是“先验”
被给予的。
[3]胡塞尔首先区分了作为概念的范畴和作为“范畴直观”
内涵的范畴(《逻辑研究》,第二卷,6页)。
[4]因而可以指明,例如所有力学原理已经包含在一个质量点的运动的现象之中——如果这个现象被严格地孤立起来,并且因此而成为所有可能的、可观察的运动的基础;也就是说,它们始终包含在运动的所有可能的、可观察的变化之中。
[5]“现象学经验”
显然与“内感知”
的经验无关。
什么是“内感知”
和“外感知”
,这个问题也需要得到现象学的澄清。
唯有“自身被给予性”
才与现象学经验相一致;但那种认为必须先在内感知中被给予,然后才能自身被给予的看法,仅只是一种心理主义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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