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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所周知,我们可以在文献中找到所有这些对先验的错误解释。
[7]在这个意义上,例如任何一个几何学定律都是先验的,无论它是公理还是定理。
[8]此处参见我在《论自欺》一文中的论述,载《病态心理学杂志》,第一年度,第1期,1911。
[9]很容易与无力的“梦幻者”
的符号相混淆,然而实际上却恰恰与之相对立的是这样一种趋向,即把想象中的、白日梦中的——有时甚至是在幻觉和错觉的异常延展中的——单纯愿望内容,当作在意识中实在被给予的来拥有,也就是预期在其此在中仅仅被愿望之物或实际被迫求之物,以及事先地品尝和享用它们的实在。
如果我们生活在一个计划的目的内容之现实中,对这个计划我们已经完成了一些步骤,但要完成它还需付出许多工作,而我们又感到无力或无法进行这些工作,那么情况便是如此。
反过来,将这些只是被希望的或尚未完全达到的东西预期为“现实的”
,并且事先根据感受来品尝它们,这种倾向也可能会破坏实现它们的力量。
在“设想制作者”
那里可以在较小的程度上发现这种情况。
由弗洛伊德及其学派首先为梦的内容所提出的“希望之实现”
,即希望对回忆内容的反作用,以及对期待内容的前作用均属于这种情况。
相反,意志强的人“生活”
在他的作为“设想”
,作为“须待实现的”
内容的设想之中,但这些事实并没有获得那种实在的外表;并且他同时冷静地关注那些在严格划分的意向中、在他的因果联系中被给予他的现实之物。
在前一种情况中,“作为实在”
而被预期的设想已经被享受和品尝,而在这里,这样一种动力作用得到了展开,它可以将那些处在可能的可统治性范围内的大量手段像抖开一块(要通过思考来加以分析的)布一样,一下子展现在人们眼前。
对现实之物于非现实之物于设想中的完整生活之严格划分,是强烈的意志本性的突出特征。
[10]如果将这个最强的(仿佛是心醉神迷的)意愿现象等同于单纯欲望追求的“发奋努力”
之事实,那么就是一个大的错;这仅仅是因为,这两个体验都没有被体验为是出自自我。
毋宁说它们是在追求事实中的最外在对立,而“我愿”
(作为体验)则代表了它们的中间点。
上述第一个事实完全是中心意愿,甚至是“人格”
本身的最本真意愿,它作为所有行为的出发点完全不同于内感知或“自我”
的对象。
对此可参见本书第二部分,第Ⅳ篇A。
[11]对此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伦理学》第Ⅲ篇。
[12]这里无法对此伟大思想的意义进行全面分析。
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第二部分,第Ⅴ篇,二、“感受活动与感受内涵”
。
[13]正是这一成见才使康德闻所未闻地将爱与恨看作是“感性感受状况”
。
[14]爱与恨的先验论甚至最终是——这里无法对比进行证明——所有其他先验论的最后基础,并因此而是先验存在认识和先验内容意愿的共同基础。
在它之中,而不是在一个“特权”
——无论是“理论理性的特权”
,还是“实践理性的特权”
之中,理论和实践才能找到它们的最终联结和统一。
布伦塔诺已经暗示了类似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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