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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里不是继续探讨这一思想的地方。
[15]柏格森在《物质与记忆》中也确切地指出了这一点。
[16]自爱与利己主义对于康德来说是同义词。
[17]这里的历史根据始终在于以下两种态度:从清教—新教立场出发,原则上对特有的、不是贯穿在系统—合理的自身控制之中的“本性”
以及任何一个它的冲动(这些欲望也反映在他关于“极端的恶”
的学说中)持不信任的态度,同时还有人与人之间——只要他们的关系还未接受一种契约的规律的形式(同样是带有清教色彩的新教传统)——原则上的不信任态度。
这些“态度”
构形了对英国道德哲学理论的很大一部分。
对此参见我的“道德建构中的怨恨”
一文以及韦伯在其有关资本主义和卡尔文主义伦理学的论文中的出色阐述。
[18]这里的原文为:
Niur“innereWahrnemung”
oderBeobafühleioenblitzeeundihreenauf!
似有误,应改作:
Nider“innerenWahrnemung”
oderBeobafühleioenblitzeeundihreenauf!——译注
[19]对于心理之物和本己心理之物来说当然也是如此。
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行为便是对我们自身的感受(以内直观的形式),爱、恨等,但不是感知和观察。
[20]尽管在盲目的冲动中也有一个价值在追求中被意指,但它并非是首先可被感受到,然后才被意指。
[21]相反,每一个对“什么是好的”
的单纯判断性“知识”
都不带有在被感受到的价值本身中的充实;因此,这些对道德规范的单纯认知对于意愿来说也不是决定性的。
甚至对“什么是好的”
的感受,也只有当价值在它之中是相应地和明证地,即自身被给予时,才规定着意愿。
苏格拉底表述中的错误之处在于他的理性主义,依照这种理性主义,仅仅什么是“好的”
这个概念就已经应当具有决定意愿的力量了。
对此已经有过诸多对他这个伟大命题的著名反驳。
[22]不是建立在“错误”
(Irrtum)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感受活动本身中的或偏好中的假象(T?usg)的基础上。
只有当一个对价值认定的评判发生时,才建立在“迷误”
(Verirrung)的基础上,它不同于理论的“错误”
,也不是它的一个变种。
[23]对此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第二部分,第Ⅵ篇,1,207页。
[24]与此完全相似,康德也不能指明,应当如何认识和发现知性先验——假如它真像康德所声称的那样存在的话;即应当是以先验的方式,还是以经验—归纳的方式去认识和发现知性先验本身。
[25]但可以指责他的想法,这种想法完全是在席勒箴言意义上的“僵化”
(rigoristisch)。
[26]康德从未想过要对先验的做“心理主义的”
解释,即将先验理解为“内感知的事实”
,这些事实必然被“移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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